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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已在全球111个国家和地区得以发展,却在我国迟迟没有建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成为两大阻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制进步,尤其是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应该尽快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该项制度的国家,近百年的实践使其在制度完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韩国历史上深受我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在制度建立的国情方面有很大的相似性。通过对美、韩两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与完善历程的研究,以及对中国目前改革开放与全球化背景下与世界接轨的现实要求的分析,阐述了目前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第一,经济全球化下,金融市场需要与世界接轨。世界范围内很大部分的国家已经将存款保险制度构建完善,如果实行经济一体化,作为制度保障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应该同步。第二,金融领域,不断市场化的利率呼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利率由市场自主调节,随之加大的金融风险,就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威胁,存款保险制度构建之后,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赔偿存款人的损失,将会防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挤兑危机,化解金融风险。第三,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充分竞争。国家信用使得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得到存款人的信任,中小银行因为规模较小,系统不完善,综合实力无法与大银行相匹敌,竞争力不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存款都可以不同程度的得到保障,存款人就不会只将银行的规模作为选择的考量标准,由此可以促进中小银行业的设立和良性运行,提高竞争力。我国要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首先,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制度设计:逐步扩大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建立之初可以仅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后再将保险范围扩展至保险、证券等领域;目前情况下,实施30万元的保险限额,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可以适时提高。其次,要参考制度先行国家的经验,吸取教训,可以将其他国家的优异举措进行本土化改革: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制度的完善进程始终有各项法律规定保驾护航;韩国的多项制度大多以美国为师,根据本国国情再进行调整,这些成功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还有,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这是避免金融机构出现道德风险的有效措施,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稳健的经营策略,避免过高风险投资,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最后,要逐步完善制度设计的细节。在制度构建之初,建议实行“风险最小化”的职能模式,30万元的保险赔偿限额,保险覆盖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基于风险的差别保险费率,强制加入的入保形式,在发展过程中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