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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公司法所构建的结构是将某种宪政主义的形式加于公司之上的结果”。在这种理论下,股东有限责任制和“两权分离”条件下公司诸机关之间权力分立、权力制衡,有效的保证了公司的高效运行。然而现实的结果却令人沮丧,股东大会日益形式化,董事会权力日益被经理层架空,分权与制衡的理想始终无法实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究竟是股东大会的权力大了还是董事会的权力大了?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去考察。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结构在立法上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实践中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反映了公司内部权力的配置模式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历史的必然,因此,立法者的明智之举是适应这一趋势,而不是对之置之不理。本文研究即立足于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权力配置模式变迁的考察,分析了两会权力配置模式在立法和实践中截然不同的原因,并初步提出了一些合理配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权力的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五部分,大约三万余字,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回顾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不同的权力配置模式各自的含义及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第二部分,首先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公司立法对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配置的状况,继而考察了我国公司立法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配置状况。通过比较中西方立法,我们发现在立法上,我国实际上坚持的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权力配置模式,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居于中心地位。第三部分,考察了在公司实践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运行格局。由于我国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股东大会事实上被大股东控制;再加上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不高,公司股东大会逐渐走向“形式化”和“空壳化”。董事会和经理层几乎控制了公司内部的所有重大决策。在实践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遵循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权力配置模式。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配置模式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格局的原因。从宏观上分析,一方面,我国尚没有董事会的经营判断原则,这使得董事会的经营决策存在被股东大会干涉的危险;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缺乏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有效制衡,这使立法不敢轻易采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权力配置模式。从微观上分析,我国的公司法条文过于模糊,导致公司机关之间权力界限不清,且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第五部分,介绍了几种合理配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权力的对策。首先,确立经营判断原则,该规则的确立强化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得董事会可以通过明确援引该规则抵制股东大会的不当干预。其次阐述了通过明确赋予股东大会对董事的任意罢免权和股东大会对董事的质询权加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最后提出了合理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权力界限,增加公司条文操作性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