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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相比于其他种类的刑罚,死刑执行的内容是罪犯的生命权,这就凸显出该刑罚的严厉性和惩罚性。因为死刑执行本身的特殊性,在执行过程中就需要更加注重保障执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死刑执行监督是立法机关为死刑执行的顺利实现而设置的必要程序,对于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以及保障被执行罪犯的相关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死刑执行监督程序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并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效果。完善有关死刑执行监督程序立法层面的缺陷并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落实,是死刑执行监督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基础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分析问题的根基和开端,文章正文从论述死刑立即执行监督程序的相关理论着手,由死刑立即执行监督程序的概念切入,厘清了死刑立即执行监督程序的特征,分析论述了死立即执行监督程序的价值,并对我国死刑立即执行监督程序的发展演变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在明晰了相关基础理论之后,对域外有关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了考察和借鉴,并通过比较分析从中得出我国在死刑立即执行监督程序上可予借鉴的内容。当前我国死刑立即执行监督程序与设置初期相比已较为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在结合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认为目前死刑立即执行监督程序的问题主要有死刑立即执行监督主体存在问题、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手段有限、检察机关“临场监督”形式化以及执行监督程序混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死刑立即执行价值和功能的实现,不利于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和被执行罪犯及其亲属相关权力的保障。对于上述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向对死刑立即执行监督程序予以完善:扩大死刑立即执行监督的主体、完善监督内容、丰富监督手段、调整检察机关监督定位以及加强不同监督阶段程序控制等方面做出实际地改变。合理完善死刑执行监督程序是我国法治发展的时代要求,这不仅有助于其应有功能的发挥,更有利于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