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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群体农民的联合,为了增强社员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为弱势群体服务,为农民谋取利益的组织。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直接原因和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获取更多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社员利益以及合作要素利益的实现程度对合作社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合作社有效运行的根本所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产权与收益权理论为基础,以江苏省为例证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以及案例分析,从会计学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情况,对普通社员的收益权实现情况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实现普通社员收益权的路径。论文的主要结论如下:
1.由于合作社社员在资本、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等方面存在差异,合作社内部存在少数核心社员和多数普通社员并存的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权基本都在核心社员手中,普通社员几乎不参与合作社的管理。所以对于收益分配问题,普通社员根本不能参与决策,从而也就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收益权。
2.存在收益分配不合理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合作社的收益权不明晰,合作社成立初期没有将社员的资本、交易额和国家财政支持资金以一定的方式记入社员个人账户,让社员明确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造成了核心社员“独霸”的局面。
3.合作社在收益分配时存在核心社员对普通社员的收益侵占,因为核心社员决定的收益分配方式倾向于他们自己的权益,无论是对国家财政支持资金还是合作社运营产生的收益的分配,他们颠倒了交易额和资本在合作社的地位。本文通过对普通社员收益的歧视系数的计算,对收益分配的公平性进行了测算,发现合作社的核心社员对大部分普通社员存在歧视,侵犯了普通社员的收益权,尤其是与合作社有农产品交易往来的社员,他们的歧视系数都比较大。通过社员对于歧视的容忍度的分析,可以知道,虽然社员可以从合作社获得一些隐性收益,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的容忍度,但是当实得收益与应得收益的比低于60%时,大部分社员就不能忍受了,而当实得收益与应得收益的比低于20%时,就没人能忍受了,这时可能会发生大家都不想看到的退社,抗辩等情况。
4.通过本文的分析,给出了普通社员收益权实现的路径及具体的建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合作社内部各个社员的收益权,强调农产品交易额在合作社的主体地位,让这些农产品的提供者切实的成为合作社的一员,而不是表面上的加入了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