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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前后,国际民用航空无论是从技术的发展、商业运营还是管理国际合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44年在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代替了《巴黎航空公约》,针对国际民航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定。会议期间缔结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空过境协定》,与《民用航空公约》共同构成了《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内容。《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的缔约国相互之间交换五种营运权,又称为空中的“五种自由”。该协议的前两种营运权与《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相同,后三种营运权在缔约国之间才直接发生商业性运输的业务。第五航空权一般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在两国的协定中约定允许对方行使涉及第三国的运输权利。第五航空权的复杂性就在于它涉及到多个双边协定,并且在不同的协定中意味着不同种类的航空权。第五航空权的开放意味着国外航空公司不仅要分享飞往国之间的市场,同时还要分享到航线上第三国的市场资源。本文在查阅大量相关书籍和论文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国际法专业理论知识,并结合法学理论的相关知识,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对论题进行了研究。第五航空权产生、发展及开放的脉络,主要国家开放第五航空权的态度、总体思路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各国对待第五航空权开放不同态度之间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因实行不同的航空管制体系而产生的不同效果,以及中国开放第五航空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希望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根据第五航空权的特点,为中国开放第五航空权的问题解决找到最可行最有效的途径。同时也关注到我国经济战略走向,在第五航空权的开放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第五航空权的法律性质”,介绍了航空权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发展背景,阐述第五航空权的概念和内涵,探讨第五航空权在法律特点以及其自身有别于其他航空权利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关于第五航空权的性质之争,分析各方流派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第五航空权开放的演进”,阐释第五航空权开放在世界上的演进过程,比较研究世界上几个主要经济体对第五航空权开放的态度及相关的做法,以及第五航空权开放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第五航空权开放的理论依据”,根据国际法理论和经济学理论,分析第五航空权开放的利与弊,以及在开放中所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第五航空权开放的理论依据和经济依据。第四部分“第五航空权开放度的法律依据”,根据对《芝加哥协议》、GATS航空服务贸易协议、国内民用航空法的研究,分析第五航空权开放度的相关问题。第五部分“第五航空权开放的模式”,介绍了现阶段世界各国第五航空权开放的主要方式。再结合中国的国情,论述我国第五航空权开放可能的主要方式。第六部分“中国开放第五航空权的国家利益”:有利于国际经济战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增加经济伙伴、获得更多的航空资源;对国内民用航空产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经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析,中国对外开放第五航空权的逐步开放是不可逆转的国际形势。经过多方比较和分析,得出开放对我国经济发展利大于弊的结论。现今航空权开放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的指导方针、经济政策等,真正用以规范开放天空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仅存的航空法也是侧重于规范开放之后国内航空服务的内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国民航也在国家经济的迈进中迅速发展,开放的力度也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国际航空运输发展方面,航空权开放的政策走向日益明确,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发展受到了重大的影响。中国的第五航空权开放可以在双边体制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依仗区域经济发展而形成的多变模式。从经济合作伙伴的结构上保障第五航空权的开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