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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有关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理论研究著述不少,针对这一问题,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其一,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将侵权行为法置于债法当中,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来加以规定;其二,遵循我国民法通则的传统,在民事责任体系下来构筑侵权行为法的体系;其三,形式上使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但实质上仍受债法总则制约,仍将其作为债来对待,可以称为相对独立说;其四,使侵权行为法在形式上独立成编,并脱离债法总则制约,实现民法范围内的独立,又可以称为绝对独立说。以是否独立为标准,这四种模式可以划分为非独立模式和独立模式。非独立模式以将侵权行为法纳入另一种民法范畴框架之下来建构其体系,肯定此种模式的学说从立法传统的维持和模式本身的科学之处立论。但总体而言,非独立模式因其自身编章结构的限制无法为侵权行为法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而受到学界猛烈的抨击,而立法时空条件的转变以及各种具体非独立模式下对侵权行为的不同理解也成为否定该种模式的原因之一。故而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呼声最高,但独立模式内部因为独立程度的差异也存在相对独立和绝对独立之争。解决独立模式内部的争议,有三个层次的问题,其一是基础理论,就是债责的内涵与关系,这是解决理论争议和其他问题的根本;其二是一般理论,即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性质,这为具体的选择提供理论支撑;其三就是立法选择的问题,这是具体模式层面的问题。这三个的问题按论证的先后,互为基础、层层递进,最终推导出绝对独立模式是确立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构成的最具科学性的模式,应当为立法者采纳。 本文共四万五千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体系中非独立模式的梳理与批判,这是本文立论的切入点。在确定侵权行为法的逻辑定位问题上之所以要选择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而不是相反,当然应当是在与非独立模式权衡比较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因此,欲证成这种立法选择的科学合理性,首先必须完成的工作即是对非独立模式的梳理与批判。本部分首先简述了两种非独立模式各自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轨迹,并结合其历史和现实的情况,针对这两种模式各自的支持理由展开了批判,从而使得对侵权行为法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