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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百行征信模式的产生背景和特征,第二部分阐述百行征信模式面临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借鉴美国个人征信模式,第四部分为百行征信模式的优化与完善。本文围绕百行征信模式的征信范围、征信数据共享、征信监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这四个主要法律问题展开。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百行征信模式的产生背景和特征。百行征信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征信模式,通过分析其产生背景,能够更好的理解百行征信模式欲解决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公开资料的研究,分析得出其产生背景主要是征信长尾人群数量庞大、征信试点机构未达央行预期、多头借贷乱象。而通过了解百行征信模式的特征,能够更好的了解其与传统征信模式的区别。百行征信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互联网特性明显、行业协会牵头、注册地与营业地不同、信息来源广泛。在分析百行征信模式的产生背景和特征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百行征信模式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分别阐述了百行征信模式的征信范围、征信数据共享、征信监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其次,关于征信范围的界定,是通过对界定尺度的假设来研究征信范围界定的问题。关于征信数据共享,则围绕百行征信与内部股东、非股东征信机构、公共部门、数据共享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关于征信监管则是指出新技术背景下我国征信监管的脱节,并分析征信业的自然垄断性。关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则分别指出信息采集、信息存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出具这四个主要阶段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美国个人征信模式的借鉴。目前全球最大的三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均在美国,因此以美国个人征信模式作为借鉴对象。通过整理归纳美国征信法律法规,并参考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CFPB)的替代性数据征求意见稿,研究美国征信范围。征信数据共享重点分析美国数据共享标准,并进一步研究跨境征信数据共享。征信监管重点研究美国历年征信监管法律法规和多头监管格局。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则从信息的采集、使用、报告出具这几个阶段着手,研究美国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第四部分,主要是对百行征信模式的优化与完善。关于征信范围界定的建议,主要是明确征信范围的负面清单以及有效拓展可替代性数据。关于征信数据共享的建议,主要是依靠法律平衡利益、统一数据标准、建立统一数据共享平台。关于对百行征信监管的建议,主要是完善征信监管法律法规以及推出监管沙盒制度。关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建议,主要是设立专门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构、完善征信信用保护和修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