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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从早前的试点初探到如今由法律最终确立已12年有余,一般而言,一个制度在经历了9年的多省市试点和近3年的全国性适用后,基本可以达到立法预期,但是,从具体实施效果言,却并不尽人意。本文以此为突破口,一方面,从实践中已显现的问题着手,试图寻找解决的方法;另一方面,重新审视该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以期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构架。全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的概念界定。笔者认为,由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使用“合适成年人”这一专有名词,所涉条文规范也都过于原则性,因此,笔者通过与其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来明晰合适成年人的概念界定。具体而言:(1)通过与法定代理人制度的比较,明确合适成年人是法定代理人的补位的角色定位;(2)通过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比较,确定合适成年人的具体功能价值;(3)通过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比较,明晰合适成年人“非中立”、更倾向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者的价值取向。最后得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存在,有其不可代替性与必要性”的结论。第二章分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笔者前期对上海地区司法实践部门的调研和对各地相关资料数据的分析,将该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归纳为四个方面:(1)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形式化倾向问题。具体表现包括:合适成年人参与过程中的消极履职、参与阶段的不完整两个方面。产生形式化倾向的主要原因有:角色定位不明确、任职资格不统一。(2)合适成年人适用阶段的质疑。一方面是在刑事诉讼立案前初查阶段的前移适用问题,另一方面是在刑罚执行阶段的延伸适用问题。对此,笔者均持赞同观点。(3)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配套文件不足。包括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足和具体实施细则的缺乏两方面。(4)建立合适成年人专业化队伍的必要性探讨。由于上海的队伍建设已初具规模,就笔者调研所得,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区域化固定模式、统一调配模式、办案机关内常驻模式,笔者提出以此为基础进行改良的建议。第三章为域外合适成年人相关理论及制度对我国的几点启示。由于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因此,在如何提高其“本土适应性”的问题上,有必要进行域外法的比较研究。从理论基础上,笔者提出应当以“国家监护权”作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来源,并通过对域外理论研究及立法例的引用,比较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最终提出基于国家监护权的合适成年人权利的观点。此外,在制度构建上,通过对域外合适成年人相关制度运行环节的研究,建立适合我国的运行机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选任模式、运行模式、法律效果、队伍建设。第四章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方案设计。综合以上问题和理论,笔者对于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方案,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设计:(1)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主要围绕“中立人”和“准父母”的角色定位争议进行探讨。(2)确立合适成年人的选任资格和人选。包括性别、年龄、知识结构背景、优先录用的资格条件和人选的范畴问题。(3)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责及参与的法律效果,以减少形式化倾向等问题的发生,加强履职效果。(4)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阶段的探讨,提出在“继续盘问”期间的前移适用和帮教阶段的延伸适用的建议。(5)建立专业化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使该制度的发展具有更大的机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