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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契约这种合意的处分权利的行为突显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贯彻了程序自治的思想,满足了当事人多元价值的追求,实现了纠纷和谐、圆满解决的愿望,同时也减轻了纷争对社会的破坏和冲击作用。但是,人们总是怀疑民事诉讼法上成立契约的可能性。实际上,诉讼法是公法性质也并不阻碍诉讼契约的形成。这种公法上的合意完全是当事人处分原则和争讼法律关系平等性的体现,是当事人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的延伸。本文在对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进行建构时,借鉴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契约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并加以改造和完善。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契约不仅在成立生效要件和效力体系上别具一格,而且由于其形态表现各异,性质也是迥然有别的。正是在此基础上,笔者将民事诉讼契约分为处分程序性权益的诉讼契约、处分实体性权益的诉讼契约以及混合型诉讼契约三大类,同时主张这三类诉讼契约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质特征,并将最具代表性的程序选择契约、撤诉契约以及诉讼和解等三种性质的契约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以期构建更为合理的诉讼契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