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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升,但是食品安全事故却频繁发生。在相当数量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并不能得到合理赔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不仅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严重问题,体现了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更体现出食品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滞后于食品行业自身的发展。传统食品责任保险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当投保人拒绝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时,责任保险的政策目标势必落空,此时公权力的干预即成为必要。我国尚未强制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学界对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研究也不多见,因此,研究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紧紧围绕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方案这一主题,从三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事故救济体制的原理及缺陷。责任人赔偿的理论基础在于缺陷产品侵权,其不足在于责任企业赔偿能力弱易产生破产风险;国家救济的理论基础在于国家对于社会成员的物质帮助义务,其不足在于当国家财政压力较大时难以使受害人获得有效的赔偿。第二部分试图论证在我国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包括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具体内容三个方面。在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时,除了要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外,还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社会效益,科学审慎、兼顾各方利益两项原则。可以考虑对《食品安全法》作必要的修改,在该法中明确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并适当放宽强制保险立法权限,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权限扩展到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法律制度应该包括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人、适用范围、责任范围和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及赔偿金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些内容可通过授权国务院制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条例》或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