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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是供范围不同的农村居民消费,享用具有非排他性和公益性的各类物质或服务产品。在新农村的建设中,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够满足农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能够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它对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但乡镇政府在集权式的制度下有时候并没有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服务,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主体失衡、供给不足、区域间不均衡以及效率低下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对乡镇政府职能进行法律定位,通过法律规制和法律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本文从公共产品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以及现阶段乡镇政府职能定位的偏差问题,探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下乡镇政府职能的法律职能与法律定位,并分析乡镇政府权力的规制问题。最后,提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下乡镇政府职能的法律保障,从而使得乡镇政府能够更好的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切实保护农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