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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欺诈问题非常严重,已至泛滥成灾的地步,其成因有多方面,本文是从法律控制层面进行分析和研究的一个尝试。在传统的实务和理论中,欺诈主要规范于民事法中,一般称之为民事欺诈。但实际规制欺诈的还有行政、刑事和其他法域。为了对欺诈问题形成比较完整和全面的认识,论文充分关注了这一点,并试图重新构画关于欺诈及类似概念认识的全图,进而比较不同控制方式的优缺点,最后提出初步解决方案。第一部分是绪论,重点谈到欺诈现象的泛滥、危害及成因,提出在市场经济初步成型的中国,应当更加关注欺诈的法律控制问题。同时,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和主要参考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指出欺诈实务的困境和问题,重点是归纳和提出问题。这一部分以民事法为中心,归纳了与欺诈有关的法律控制规范,观察其运行情况,并逐一提出问题,同时注意从两个角度来作分析与评价,一是实务如何认定和处理;二是实务对受害者权利之保护与救济的实效。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欺诈的识别和概念重构,并将其作为欺诈控制的理论基础。这一部分分析了欺诈在经验生活中的语义,重新梳理了关于欺诈如何定义的理论,提出了四个层次的欺诈概念:欺诈性虚伪意思表示、受欺诈意思表示、欺诈侵权行为、欺诈性犯罪,并分别指出其应有之含义。第四部分提出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控制欺诈的建议方案。首先,指出立法控制的宏观导向是要促进和维护市场信用,这一目的达到主要需要由大众来完成,而大众并不能从严厉的公法控制中获益,而公权力执法有不可避免的寻租动机、短期性,所以民法控制机制对减少欺诈、加强控制更加有力,同时诉讼程序的改进也应跟进。其次,立法控制的具体路径是:完善法律行为制度,有效遏制欺诈表示,灵活处理受欺诈意思表示;完善民事责任制度,重新界定因果关系,对欺诈侵权行为普遍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建立大规模欺诈侵权案件的集团诉讼制度;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对欺诈性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当以民事赔偿为中心。第三,司法控制中认定和处理是最重要的问题。其中,精确地区分民刑事案件是第一步,用以确定最合适的控制手段,第二步要做的是尽最大努力舒解表示和错误的因果关系,以加大对欺诈的控制力度,第三步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力,掀起全民反欺诈的热潮。最后为结语。文章认为:迷失公权力执法使民事救径规范和途径缺失是欺诈控制失败的根本原因,当今诚信失守的社会环境中,坚持以民法调整方式为中心和重点,从欺诈表示开始考虑控制,赋予受欺诈者和其代表以更多选择权、额外奖赏、程序保护,鼓励和发扬民事诉讼,这一观念之更新,较具体规范之设计更具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