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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已成为新的规制治理工具,兼具提供救济、实现威慑与惩罚、促进司法经济并深化内部市场一体化的功能。这一规制职能通过成员国国内消费者集体诉讼模式的协调与跨境消费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两方面实现。一方面,自21世纪起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一体化进程加快。《集体救济建议案》(2013)首次为欧盟集体诉讼的程序构建提出意见和建议,2018年《代表人诉讼指令》(提案)的发布进一步预示欧盟未来消费者集体诉讼的主要协调模式是代表人诉讼。当下欧盟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变革进一步体现了消费者法律执行方式的变革,即逐步形成“公力执行”与“私力执行”相“混合”的功能性法律执行方式。另一方面,欧盟跨境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协调与合作刚刚开始,但整体消费跨境集体诉讼国际私法规制规则缺失。相比之下中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救济职能不足。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在对我国消费者集体诉讼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呼吁对相关国际私法规则的关注。全文分六个部分,其中主体章节有四章。第一章研究了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发展的理论基础与政策动因,并系统梳理了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发展脉络。指出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发展符合欧盟法发展的一般规律:在一体化过程中遵从从最低协调到“完全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法律发展模式上遵循从软法性协调发展到有约束力立法协调发展的发展模式。该章通过研究进一步指出内部市场一体化是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发展的政策动因,且诉讼效率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救济权理论与市场规制理论为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章通过立法及司法实践分别考察了欧盟不同类型集体诉讼,即代表人诉讼、集体和解诉讼与示范诉讼的特点与实施效果。并结合《集体救济建议案》(2013)及《代表人诉讼指令》(提案),探讨了欧盟建议的集体诉讼的程序规制。分别对欧盟建议的集体诉讼的适用范围、适格代表人、受理标准、加入制与退出制的选择、以及集体和解这些程序规制事项的特点,及其在各成员国的实际施行情况进行了研究。指出现阶段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在法律执行方式上体现为公力执行与私力执行的混合,且欧盟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制设计出自己的代表人诉讼,将代表人诉讼作为欧盟未来主要的集体诉讼协调模式,使代表人诉讼在履行救济职能的同时避免滥诉。第三章围绕《布鲁塞尔条例I》(重订本),分别探讨了一般管辖权、合同之诉特别管辖权、侵权之诉的特别管辖权、消费者保护性管辖、多个被告的集中管辖及平行诉讼项下消费者集体诉讼管辖权的确立。并在区分欧盟主要消费者集体诉讼类型,即代表人诉讼、集体和解诉讼及示范诉讼的基础上,指出在确立跨境消费者集体诉讼管辖权时,《布鲁塞尔条例I》(重订本)出现了制度性失灵。在中短期视阈下,加强国际合作比制定新的管辖权规则更加有效。第四章在分析胜诉酬金制、惩罚性赔偿、退出制与集体和解性质及既判力的基础上,探讨了《布鲁塞尔条例I》(重订本)欧盟跨境消费者集体诉讼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障碍。指出消费者集体诉讼中胜诉酬金制、惩罚性赔偿与退出制的适用不当然构成成功的公共秩序抗辩,而集体和解的承认与执行亦需要更明晰的界定。同时研究了代表人诉讼、集体和解诉讼与示范诉讼承认与执行的不同境况。此外,结合第三章的研究结论,研究指出欧盟跨境消费者集体诉讼具体国际私法规制的缺失,影响了跨境消费者集体诉讼中冲突正义的实现,且进一步制约了欧盟消费集体救济市场规制职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