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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关于股东优先认购权纠纷的案例入手,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展开论述。本文正文包括四个部分,合计一万六千字左右,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引言作为正文的第一部分,主要包含案情简介、案件争议焦点的总结、写作目的及思路的阐述。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侵犯优先认购权的股东会决议及入股协议的效力。首先,从公司法角度入手,对侵犯优先认购权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进行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会决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其次,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角度入手,对侵犯优先认购权的入股协议的效力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从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三方面加以考虑。与公司签订入股协议的相对人,并没有审查股东会决议内容的义务,即便公司股东会决议侵犯了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只要不存在恶意串通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肯定入股协议的效力。第三部分,论述优先认购权纠纷中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问题。首先,从优先认购权的性质入手,分析如何优先认购权行使的时间限制问题。优先认购权是形成权,股东在除斥期间届满后仍未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其权利丧失。其次,从诉讼时效制度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入手,分析新股给付请求权行使的时间限制问题。优先认购权一经行使会产生新股给付请求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新股给付请求权的行使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商事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为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新股给付请求权胜诉权丧失的期限。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语。这一部分主要是将文中的观点进行简短的总结,并陈述案例的最终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