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代表着来源群体的文化身份,积淀着族群悠久的历史、传承千年的风俗习惯,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是一个民族历史的见证,一个国家身份的象征,具有巨大的文化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时也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能随时创造价值的一座文化金矿。随着全球化的深化,传播媒介的不断发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量的不当使用问题日益突出,渐渐引起人们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营利性使用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因为没有分享机制,相关使用行为获得的经济收益并没有惠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群体。同时在营利性使用中,因为使用人迎合市场缺乏对相关族群文化、历史、风俗知识的了解,常有歪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事情发生。相关族群的文化身份权、民族情感受到了侵蚀。相反,全球化过程,进行了合理产权安排的专利技术与文学艺术作品,通过授权使用,不仅促进了创新,还使产权人也获得了巨大收益。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的根本是产权安排。要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来源群体,就必须要进行合理的产权安排。只有产权安排合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传统族群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着眼于此,本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权安排制度进行研究。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产权安排的模式选择,产权客体的安排、产权主体的安排、产权的内容与限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权安排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权安排模式选择。首先阐述了学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权安排模式选择的不同看法。其次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权客体的自身特征、知识产权制度的特征与发展历程、以及法经济学成本-效益三个维度论述选择哪种产权安排模式更具合理性。通过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在版权框架内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权安排更为适宜。第二部分,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权客体的安排。首先通过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同义语、明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通常含义以及探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来厘清相关概念。之后通过分析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权客体范围的立法安排,为本文确定产权客体范围奠定基础。最后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权客体安排有关问题的分析,从而阐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以及应该把有形的文化遗址、传统工艺品制作工艺、族群信仰排除在产权客体之外的看法。第三部分,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权主体的安排。首先阐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权主体安排的学界不同看法,在此基础上比较了立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之后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过程、法哲学基础、法经济学原理三个方面分析,明确权利主体为相关族群或者国家的看法。在此基础,通过对权利主体(即相关社群)在劳动力迁移背景下,内部成员及组织的变化分析,提出以行政主管机构为权利行使主体的建议。第四部分,阐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权内容与产权限制。本文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当使用行为对于有关族群的损害着手,从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两个方面构建产权内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另外,根据平衡原则,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权限制制度,从而平衡使用人与有关族群的利益,达到双赢,使社会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