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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是司法机关审查的重点之一。在行政领域,行政机关的权力已经延伸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不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权进行一定的约束,公民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更大的侵犯。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认定标准,从而规范行政机关的取证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能提高行政主体的执法水平和效率,对于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也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行政诉讼领域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学者对于行政非法证据认定的范围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并且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也存在着绝对排除和有选择的排除之争。同时司法机关在对行政证据进行审查时也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如我国行政立法对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缺失、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等,这些问题造成了我国行政领域内非法证据认定的困境。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是选取比较有争议点的三个行政案例,通过实际的案例深入分析我国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对行政非法证据进行认定并排除。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行政领域内的非法证据认定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从行政诉讼领域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着手,阐述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并且在对我国行政领域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列举和评析后,以此为基础引出本文后面部分所要论述的问题。第二部分仔细分析所选取的三个典型案例的相关案情和司法机关在判决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和排除所给出的理由,以此来阐述我国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领域如何对非法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第一个案例从行政机关的取证程序和行政证据的合法形式方面入手,第二个案例主要从行政机关的诱惑及暴力取证方式入手,第三个案例从取证主体的适格性方面和行政机关的秘密取证手段方面入手,通过三个案例的这六个方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行政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实施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进行详细的论述。第三部分从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审查等方面提出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困境。首先在立法上,我国缺少统一的、规范的《行政程序法》,而目前存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证据排除规定不明确,用词语义模糊,因此也导致了行政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其次,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不高,司法机关的体制不健全等一系列因素也导致了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适用的难度。通过上述的反思和建议,笔者以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