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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是依据社会规约能够在意义上替代他物的某物。符号既是人类智慧创造的工具,也是人类智慧的成果结晶。人类的思想表达依赖于符号。没有语言以及非语言的符号,思想本身不过是一团没有定形的模糊不清的星云。人类的社会交往也离不开符号。人们通过符号而互动,社会关系借助于符号而表征。符号由此成为人及其社会的基本属性。作为符号动物的人,一方面通过符号来理解和把握世界,一方面又通过符号来解释和改造世界。于是原本客观的世界,才在符号的关照下成为人所理解的“人化的”、有“秩序的”符号世界,人的社会也就成为符号的社会。如同宗教、艺术、科学等是由人所创造的符号世界一样,法律也同样是人的“符号作品”,是人通过符号的创造和运用而构筑起来的一个独特符号世界。法律符号世界是人类符号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又与其他符号世界不同。法律符号世界是由符号构筑的具有特殊规范意蕴的意义世界、可能世界和文化世界。它反映了人们试图通过符号实现理性的交往互动,进而建构社会整体、形塑社会秩序、守护社会正义的理想追求。法律世界由符号构筑而成。法律世界的符号面相在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层面得以表现,在符号类型分化的历史中得以完成。以历时维度观察,人类社会的符号经历了从表现性符号到推论性符号的类型分化历程。法律既以符号形态存在,则符号的分化与发展与法律世界符号面相的形成也就有着内在关联。现代法律是推论性符号主导的符号系统,但同时也依赖于表现性符号的支撑。推论性符号与表现性符号在现代法律中的交织与融合,使法律游离于科学与艺术之间,它在使现代法律呈现出看似冰冷但又充满温情的独特符号面貌的同时,也为法律发展提供了来自于符号体系内部的张力。法律符号世界的形成建立在法律符号化原理之上。符号化既表现于法律借助于符号而实现形式更迭方面,也体现于法律对符号的形塑之中。法律符号化的展开,建立在人的符号能力基础上,实现于法律与符号结构要素的有机关联过程中。符号化带来了法律表达的清晰准确,促使法律运作趋于简洁高效。符号功能与法律需求充分而有效的契合,则为法律的符号化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并最终使法律“成其所是”。然而,受符号载体的自然属性、人们符号认知的社会心理以及符号的社会属性等多方面的限制,符号化的法律并不能完全描述和规范现实世界,法律的符号化必然是相对而有限的。以符号而“成其所是”的法律,需要在社会实践中现实展开从而完成其生命历程。法律既然以符号“成其所是”,则其生命历程的展开也就必定因应符号而“为其应为”。故以符号来观察法律实践,则立法体现为符号创造过程,而司法则与符号运用相关。就前者而言,从法律概念,到法律规范再到法律文本,就分别和词语、语句以及篇章等语言符号层次相关,而立法者的权力意志则在语言符号的层次性分析中得到体现。就后者而言,司法活动离不开符号。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在司法中的相互交织,使得司法成为制度化的“符号交涉”过程。而符号与司法如影随形的历史,则从另一侧面展现了符号与司法之间的紧密关联。司法符号实践过程的展开,需要遵循意义编码、重复性使用、符号文本型构以及符号语境提供等司法符号运用的操作技术要求。借助于这些操作性技术,符号不仅成为司法的形象表征,而且构成了司法权力运作的有效工具,为司法效率的提升和司法目的的实现提供了重要支撑。法律符号的实践运用展现了其社会效用,但以符号成其所是的法律却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符号自身属性的限制。一方面,符号只是人认识、理解和把握世界的工具。符号可以指涉和代表某一事物,但绝不能成为被指代的他物本身;它能够反映现实世界,但却又不能完全与现实世界等同。符号的工具性决定了法律符号的形式与其所指代事物之间,总会存在着或远或近的距离。缩短这样的距离,不仅有赖于完善的法律符号系统的建构,更有赖于法律符号运用主体实践行为的公正展开。另一方面,人只能通过符号来认识和把握世界。当人们过于沉迷于法律符号世界时,也可能将法律的符号世界当作了真实世界本身,反而可能忽略了现实现世的人,使得法律符号系统与人的现实生活愈行愈远。就此而言,以符号而成其所是的法律,也必须时刻关注实践中符号自身工具性等因素的限制,消除符号化的法律与人们现实生活之间疏远与背离的可能,以便将法律符号的积极效用实现于社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