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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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源,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数据驱动型商业模式下,大数据给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现实中越来越多的经营者选择以集中的策略来获取更多大量、优质的数据,获得数据优势,增强自身的市场力量。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现象愈发常见,但基于大数据市场的数据规模效应、用户锁定效应、免费模式等特征,以及存在的防御性集中、隐私保护水平降低现象,现有的经营者集中规制理论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本文力图结合大数据的特性,分析现有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不足,并探索大数据时代下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首先,本文从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大数据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大数据市场中存在的数据规模效应、锁定效应、动态竞争等特性;接着,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界定,并对大数据背景下的防御性集中、集中后隐私保护水平降低的现象进行分析;另外,研究了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明确了反垄断规制中应遵循消费者福利价值目标,注重分析动态效率,并给予质量、创新等非价格因素更多的关注。其次,根据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模块讨论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规制的难题。在市场界定方面,双边市场、免费模式、跨界竞争使传统的市场界定方法受挫;现有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单一,无法捕获特殊盈利模式下达不到营业额标准的集中;市场力量认定方面,存在传统市场份额作用弱化、数据规模效应增强市场壁垒、动态竞争加大市场格局变动等认定难题;反竞争效果评估中,非价格因素考量难度提高,大数据、隐私保护水平问题分析困难;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方面,因受到动态竞争的影响,救济措施的设计与监督难度加大。再次,梳理了域外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经验,主要研究了欧盟的典型案例、美国的反垄断实践、德国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修订以及日本的官方报告,结合域外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从中获得的启示,为提出一系列的完善建议奠定基础。最后,结合域外的反垄断规制经验,探索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可对传统的界定方法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以SSNDQ或SSNIC方法进行变通,地域市场的界定应结合产品的特点以及销售模式、消费者的使用习惯、相关政策等,时间市场中应考虑创新对市场的影响,重视数字经济的动态性;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可以考虑补充交易额标准,并谨慎确定交易额标准的门槛;在市场力量评估中,应注重对经营者数据力量、用户转移壁垒、经营者创新能力的考量;在评估集中的反竞争效果时,应重视考虑非价格因素,将经营者的数据力量、隐私保护水平纳入竞争效果的考量;在救济措施的设计中,结合动态竞争的特征,应多考虑选择行为性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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