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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监察制度便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需要,也是整顿吏治的必然要求。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论从监察体系的结构还是监察制度特点,明代监察制度最为完善,也最有特色,在中国监察制度中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不仅仅构成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一环,对当代中国监察体制也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明代在监察制度上有健全的立法,在体制上形成中央和地方两套监察体系,体系与体系以及体系内部之间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较于前朝,明代监察法律制度在重典治吏的思想指导下,不仅组织上更加严密,执法上也更加严酷。作为封建专制帝国内部的制度组织,一方面确实提高了行政效率、澄清了吏治、制约了权力,当另一方面也有其鲜明的局限性,即根本出发点仍是维护皇权专制,这一本质决定其不可能根本上解决阶级矛盾和官吏腐败问题,在明代中后期,这一制度出现功能异化、检察官员自身腐败的境地。当然,明代监察制度仍可以为当代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在立法方面,明代监察法律十分完备,为监察体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也间接地发挥了“去浊存清”的社会调节作用。同时,完善的监察法律也对监察的有效实施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而我国当前正面临着监察体制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缺陷,鉴于我国急需树立完备和有效的监察法律,可以从明代监察立法汲取经验,为我国监察的良性运转提供可靠保证。在执法方面,明代监察体系内部分工明确,各部门彼此独立又相互制约,既能有效的控制官僚又能提高行政效率,对明代社会的长治久安打下牢固基础。现代社会亦如此,没有有效和完整的监察体系就无法保证政府施政执法的持续性,更不能保证政府官员的廉洁性,因此,监察体系的构建及其科学性对执法有深刻影响。在现代启示方面,我国现在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已迈入改革“深水区”政治体制改革已是不可回避的议题,我们着手顶层设计离不开对监察制度的研究,因为没有严密可靠的监察制度,就没有廉洁高效的政府运作体制。这既是执政者考虑的问题,也是民众的呼声和社会的迫切需求。对于确立缜密的监察体制而言,我们可以以史为鉴,在摸索和创新的过程中寻找启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