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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是我国重要的化石能源,2013年在我国化石能源一次消费结构中,煤炭所占的比重达到75.6%,二次消费中,火力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的60%以上。煤炭也是我国居民能源消费的主要产品,在城市和广大的农村地区,煤炭产品仍然是居民日常生活和冬季取暖的必需品。煤炭产品消费量的急剧增加,所带来的环境外部性日益明显,所引起的环境污染矛盾日益突出;煤炭企业粗放型发展模式的低效性、破坏性影响日益加重,政府对煤炭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调控刻不容缓。目前我国政府调节煤炭产品生产和消费行为的主要税种之一是资源税。煤炭资源税的计征体现了“庇古税”、资源租金理论和税负公平理论的理论基础,其目的是希望以税收的手段,促进煤炭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利用和减少煤炭消费所带来的负的外部经济效应。长期以来,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实行的是按从量计征的方式征收。煤炭资源税从量征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调节煤炭生产,增加政府税收收入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煤炭发展“黄金十年”间煤炭价格的大幅上涨,从量计征的方式已经不能再发挥煤炭资源税应有的调节作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势在必行。经过了学界的长时间的讨论和税收征管环节长时间的调研之后,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4)72号文,决定将煤炭资源税的计征方式由原来的从量征收变为按销售环节的销售价格征收,由此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全国拉开序幕。煤炭企业是煤炭资源税的主要上交者,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的调整最先冲击的必定是从事煤炭开采、洗选和加工销售的企业。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煤炭企业的资源税税收负担一定会发生变化,而煤炭企业能否承受从价计征后煤炭资源税税负水平的变化,企业煤炭资源税税收负担是否适度合理,既是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所必须探讨的话题,也是维护煤炭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国家能源结构和战略安全,以及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因素。目前学界讨论较多的是关于煤炭资源税的计征方式的选择、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等宏观方面的问题,在中微观层面关注从价计征对煤炭企业税负水平的影响的研究比较少。此外,由于我国现行的能源管理机制不健全、煤电市场供求双方市场地位不平等、国有企业生产管理不科学、煤炭生产补贴优惠措施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推进、深化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还需要配套的改革措施,以期实现改革的目的。鉴于此,本文以庇古税理论、资源税租金理论和税负公平理论为理论基础,分析解决原煤生产所带来的负的经济外部性,可耗竭资源的代际使用者成本以及不同资源禀赋的企业间税负公平的问题。使用十家上市煤炭企业的在2008年-2014上半年七个时间节点上的资源税税负率,构建灰色关联序列,并通过了准光滑性检验。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GM(1,1)灰色模型,推导并预测在8%的从价适用税率下这十家煤炭企业在2015年-2017年三年间的煤炭资源税税负率。预测结果表明,从价计征后,企业的煤炭资源税税负率相比较从量计征时有明显的上升,但变化趋势有所差异;短期看,企业的煤炭资源税税负率加重,但长期来看,仍处于可承受范围之内。在实证结果以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通过规范研究,结合理论基础,给出促进煤炭企业资源税税收负担合理适度和深化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顺利进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