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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后,伴随着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踏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以及未富先老的事实,使得老龄化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众多微观问题中,老年人再就业这一话题尤其值得我们关注。于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关系出现在我们的视角中——退休返聘。随着老年再就业人数的增加,退休返聘的现象也愈演愈烈。老年人由于自身特点,其就业无论是对个人和社会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他们以其独特的优势受到了社会的广泛青睐,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退休返聘这一行为进行很好的规制,存在立法上的缺位、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身份无法明确认定、工伤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劳动报酬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养老保险存在争议等诸多问题。如此方方面面都阻碍着退休返聘人员去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更加清楚地认识退休返聘,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退休”和“退休返聘”的概念和来源,进一步分析导致退休返聘现象的成因,随后根据自己的想法罗列出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权利的必要性;其次从立法方面陈述了国家对于退休返聘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然后分析了国家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通过观察中央和地方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立法上的架空,导致退休返聘人员工作身份上的认定、工伤、工资、保险上和适龄劳动者相比,保护程度远远不足;接着本文利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来借鉴他们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权利保护——立法完善、态度宽容、严打歧视、信息通达使得他们国家的退休返聘人员更加具有专业性和幸福感。最后,在认识国外对于退休返聘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有利的经验、提出完善退休返聘人员权利保护的几点建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劳动者工作身份的认定,才能够逐步推展工伤、工资、养老保险方面的完善。只有认定了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者身份,才利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最终更好地实现同工同酬。文章结尾部分强调为了进一步完善退休制度,需要适当推迟退休年龄实现弹性退休。这里的弹性显示出的优势体现在退休年龄、退休时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以及强度方面自由选择的灵活性,来逐步完善退休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