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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指的是检察官必须处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寻求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公正全面地收集证据、审查案件以及进行诉讼的规范、思想和行为。在十九世纪中后期的德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最早得到确立,其基本原理是把实体真实主义和职权主义统一结合了起来。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产生,彻底打破了检察官“国王守夜人”的角色,检察官的定位也真正体现在对正义和真实的追求上。因而该理论产生后,其他各国便迅速把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内容体现到诉讼法律中去。我国在立法中也对该理论进行了规范。从该理论产生的理论基础看,国民主权、公益代表、实体正义以及程序正义理论,是目前学界及各个立法中普遍认可的理论基础。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不仅要求检察官追求案件实质真相,维护被追诉人合法的诉讼权利,还要客观公正的评价案件事实以实现法律公正。检察权具有代表普遍国民利益的的社会属性。检察权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权力,代表的是国民整体的利益。检察权被认为专门国家机关的权力,既包括有提起诉讼的权能,也承担着实现司法公正的责任和义务。检察官仅仅是国家提起公诉的代表,必须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行使检察权。检察官的基本职责就在于保障检察权客观、公正、有效地得以实施。这是由于检察官作为国民利益的代表者,不仅要从被害者的立场考虑,而且还要考虑到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以及对被约束者的刑事政策,最后从公正的立场来考量起诉还是不起诉。维护国民利益是检察权能的出发点,也是检察官一定要坚持的原则。因此,从公平立场出发,检察官在执行控诉权能时以维护国民利益而不是少数人利益作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尽到检察官应遵守的客观公正义务。在司法实务中,检察官不仅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能,还要兼顾着维护被追诉者的各项法律权益,这也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核心内容。法律赋予检察官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责任)是相互对立、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如对后者履行,在一定程度上就对检察官行使打击犯罪的职能有所削弱,就会遭受检察官的抵制,所以就要在法律的层面强制检察官来履行该义务。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看,在侦查过程、证据收集、出示、被追诉者权利保护、检察制度的构建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实现的障碍。在我国要真正实现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一是加强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和引导,通过制度上的重新建构使这种监督和引导发挥最大作用;二是确立证据保全义务,三是全面落实对被追诉者应尽的保护责任,不仅要全面收集能够定罪和罪重的证据,还有客观公正调取无罪、罪轻的证据,要把打击犯罪和维护被追诉者的利益统一结合起来;四是坚持公诉人的相对独立性。从改革公诉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入手,不能让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禁锢于“无罪一票否决”之中,还要完善救济途径,建立健全告知、听证和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