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账簿查阅权之目的正当性研究

来源 :天津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knn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进行查阅,但是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存在某些限制,简言之,就是查阅的目的应是正当的,反之企业可拒绝这一行为,而关于什么是正当目的,按照《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即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司法审判有益的指导。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不正当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意识,在主观认定和价值判断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现行法律对股东目的正当性认定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试图构建目的正当性认定的规则体系以及提出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要求股东查阅账簿须有目的正当性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梳理,并整理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查阅权目的的正当性建立在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和对公司权益的保护上,并以追求利益平衡为目标。第二部分对《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展开具体分析,对“同业竞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曾经损害公司利益”以及第四项兜底条款进行剖析,探索目前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以及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探索目的正当性与否的推定原则以及规则构建,推定目的是否正当应坚持权利充分行使、禁止权利滥用和权利有限行使三原则,其次,根据主体构建认定规则,即以股东为视角推定目的具有正当性以及以公司为视角推定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力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的指导。第四部分则提出对目的正当性认定的具体完善措施,首先界定“正当目的”的内涵并完善反面列举情形对概括性的内涵进行有益地补充,其次明确公司和股东举证责任分配,将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细化,最后探索在目的正当性认定中引入独立检查人制度、担保制度、保密制度和公证制度,建立相关辅助制度以期在股东账簿查阅目的正当性的认定上更加科学合理,不仅能更好地保障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而且可确保了企业对股东的权利进行合法的监督,防止股东权利的滥用,为避免给企业造成合法权益损害奠定基础。
  
其他文献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