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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发展模式与一个国家的文化特质息息相关。文化是法律产生的土壤和基石。今天欧洲的法律体系依然渗透着欧洲传统文化的思想因子。欧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也是对欧洲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的继承和更新。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文化。文化首先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文字的产生使法律条文的形成成为可能;文字内容的丰富同时也让法律条文的表述更为确定;一个民族或者国家的主流文化决定了这个国家和民族的社会整体价值观和价值取向,从而影响着立法的理念和原则。总之,文化是法律的母体,法律理念和思想的形成、确立离不开文化的影响。通过研究汉代传统文化对于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可以客观的了解文化是如何影响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同时,对于当今的司法实践来说,可以引导我们思考:如何处理社会主流文化与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关系;如何在在当代的社会主流文化中,发掘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从而促进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历史和传统是不可能被割裂的,文化和文明的发展具有传承性。汉代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体系和框架的奠基时期,其司法文化和制度对于传统社会的司法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汉代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框架和基本精神为后世王朝所沿袭。董仲舒对传统儒学进行改造以后,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吸收并整合了黄老思想、法家思想、墨家思想以及阴阳家等学派的思想,提出了新儒学即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汉武帝独尊儒学以后,传统文化逐渐开始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影响着汉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传统文化成为社会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传统文化对于汉代法制的影响也是明显的。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改变。司法实践上,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确立了汉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以及司法原则。传统思想的因子,渗入到司法领域的每一个环节:如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直接运用儒家经典审理案件;东汉郑玄的“以经注律”,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术语或者法律条文,进一步加深了传统文化对于司法的影响。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一方面,扩大了传统思想文化在司法运行机制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将儒家经典直接法典化,成为传统社会的立法、司法原则和原指导思想,这一传统也为后世王朝所沿袭,我国传统社会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并发展。因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汉代是传统社会法律形成和奠基时期,司法制度亦是如此。对于当今司法建设来讲,一方面,我们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制度;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发掘本土法律资源。本土的法律文化特别是司法文化,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财富,我们有必要去发掘;同时,发掘传统司法文化,对于了解我国的法律传统,构筑当今的法律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根植于社会整体文化,文化是法律形成的土壤,只有发掘本土文化,才能准确的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从而为我们移植国外先进法律理念创造条件,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化和理念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