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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与其以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公权力身份的角色转换较为明显,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角色定位问题在学界引发不少争论,而由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又引发出证据收集主体、范围、调查权及保障等问题,证据收集相关问题作为诉讼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问题主要表现在证据收集的主体问题、证据收集的范围问题、证据收集的调查权及其保障问题。在证据收集主体上存在主体力量薄弱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人员数量不足、队伍不够专业、调查能力不强;在证据收集范围上存在证据收集范围不清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调查取证的范围不明确、检察机关面临的待证事项多、证据的证明标准高;在证据收集的调查权及其保障上存在调查权不明确、调查方式不足、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调查权缺乏保障措施的问题。解决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应从不同的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在证据收集主体上应从增加人员配备、加强实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现代化的证据收集能力上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在证据收集中应从明确调查证据收集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定和参照证明标准的规定上明确证据收集的范围;在证据收集的调查权及其保障上应从明确调查权性质、拓展多种调查方式、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设置调查权的保障措施上明确调查权及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