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这些年来大批企业经由协议控制模式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VIE模式有人力挺,也有人大加鞭笞,称其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并且通过这种模式上市的企业本身就带有一种与身具来的“原罪”。对于VIE模式即协议控制模式国家相关部门有无监管之义务、职能?在我国通过VIE模式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是否真的步入了监管灰色地带?对于VIE模式我们应该如何施以监管,监管应该达至何种目的,为此应该秉持什么样的原则,确实是到了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对待的时候。所谓“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通常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其在境内进行运营业务的实体相分离,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业务实体。然而,由于我国对于协议控制模式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一直处于法律的模糊状态。学界与业界对此各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协议控制模式是中国企业“曲线”海外上市的一种路径,在国内融资渠道不畅通、境内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以及急需获得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选择的上市之路,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本文首先详细介绍了境外上市及协议控制模式概念、成因、分类、架构及优劣;其次分析监管体制的现状;再次重点分析了监管缺失带来的危害;最后主要探寻多方解决VIE模式监管问题的途径。以监管影响分析制度作为设定法律监管规则的基础理论,同时指出监管的当前立法的缺失,最后提出了完善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