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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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出现引起了学界的争议,其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后又一次将孳息的归属在婚姻立法领域进行认定的,但同《婚姻法》一样的是只是将孳息笼统的规定在了夫妻个人财产中,在立法领域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利益所属的范围排除了共同财产,此种情形,追根溯源是因为自法国《人权宣言》以及英国《权利法案》等西方的的法律发展史上,一直将财产权的保护作为法律的基本职能。由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延续了《婚姻法解释(三)》的法律条文。且近些年的案例法官都是援引《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继续探讨理论界和实务界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即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引言、正文、结语。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别通过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及属于共同财产的案例进行分析,看出在立法以及司法上认定为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的原由,并进行分析探究。对孳息、投资收益、自然增值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二部分将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利益归属但在学界最受认可的三种学说进行评析。第三部分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以及《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为中心,重点阐释我国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在立法上以及司法上的现状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根据上述案例及对案例和学说的评析提出针对性对策,从两个角度进行确定婚后收益的归属:一从时间角度与“付出”角度进行归属的确定;二是根据以上的标准与案例分析总结出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收益归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形。在我国由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与民法中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观念具有冲突,但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判断所得利益的归属时,应当根据“付出”以及财产收益获得的时间为标准,并结合现有法律确定其归属,坚持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同时追求稳定幸福的家庭关系,从而实现法理与情理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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