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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加制度的实质是认可一种客观现实的存在:民事诉讼不一定总是在“两者”之间进行,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往往涉及第三方,或者说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外还可能存在第三方与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存在利害关系。在此情况下我国建立了第三人制度,但从实践运行来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体制的转变,我国在司法体制领域经历真深刻的变革,司法体制改革也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在诉讼领域的改革由最初单纯对个体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到多司法体制进行全面改革。通过一段时间的改革,民事诉讼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体系的建立,程序正义得到广泛认可,弱化法院职权,逐步建立了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但我们也能看到,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上还有很多不适应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社会转型期间的各种要求。在完善民事司法体制的同时如何加强对配套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从而实现体制和与之可行的具体制度一致统一,是当前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社会矛盾不断发展,民事纠纷和诉讼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广泛化。传统的原告和被告方两造对立的民事纠纷诉讼格局在复杂多样的民事纠纷中显得无力。民事第三人诉讼的价值得到越来越重要的体现。因此,在复杂多样的现代民事诉讼中如何构建一个既能追求诉讼效率,又能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的民事诉讼第三人诉讼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拟以重构和完善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为目的,认真研究分析主要国家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演变和基本特点,并从中汲取其优点。对照我国第三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特点,分析我国民事第三人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点,致力于探索适应我国现阶段发展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规范,使得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理论和立法得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