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官造法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在既有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和纠纷,而创制具体法律规则的创造性活动。成文法的局限性和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义务,是法官造法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法官造法在普通法系国家由来已久,其法官造法的理论和实践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相对发达和完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官造法则经历了一个从严格禁止到逐渐接受和认可的发展过程。法官造法对平衡立法和司法的关系,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以及解决现实中法律适用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法官造法不是法官随意进行的活动,而是一个遵循特定的方法和途径,进行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推理的复杂过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是,法律漏洞大量存在,仍然是我国法律领域存在的客观事实。然而,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却不因此而停止发生。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前所未有的案件和纠纷,逐渐进入法官的视野。尽管法官造法并未被我国的法律所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却不同程度上行使着法官造法的职能。法官造法在我国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司法解释和创制“判例”是法官造法在我国的主要形式。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官造法,在弥补法律漏洞、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问题和缺陷也同样存在。对于我国法官造法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对其禁止和取消,而是应该逐步完善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法治发展的规律。本文采取了理论联系实际、比较法研究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官造法在国外的历史发展、法官造法的含义以及法官造法的途径和方法等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法官造法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造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法官造法的建议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