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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向来是继承法保护的重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的实现,也是民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各国在颁行继承法的实践中,通过制定各种程序和实体规则,力求使遗产的分配兼顾到各方利益,实现对法律主体的平衡保护。再看我国现行法律对继承方面的有关规定,仍然沿用8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近30年来不曾进行过任何修订,虽然该法就当时的社会状况来说,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前瞻性,但是,众所周知,随着改革开放大潮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新事物、新思想不断涌现,适用计划经济体制的85年继承法的弊端也愈加显露。其中关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从制度的整体设计来看,以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和直接继承为核心,辅之各种制度保障实施,显然,无论是无条件的限定继承,还是没有第三人介入的直接继承都倾向于保障继承人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这恰恰就导致了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失衡,造成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以法律为准绳,现行继承法的滞后性以及不合理性导致遗产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状况时有发生。在此大背景下,学界关于继承法修订的呼声愈来愈高,张玉敏、杨立新、陈苇等众多学者也针对目前继承法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纵观各个立法建议稿的具体内容,增加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无一不被作为重中之重,可见,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亟待解决。本文试图按照逻辑思维的一般程式,从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入手,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界定遗产债务的范围来界定遗产债权人的范围,并指出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理依据,对为什么要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加以解释;第二部分介绍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表现形式,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指出法律规则设定的不足;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为依据,在借鉴域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确立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以界定遗产范围为基础建立遗产清册和遗产管理制度,辅之各种救济手段,重构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希望能够有助于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当前继承法律主体利益保护失衡的局面。当然,笔者能力有限,只期对继承法的完善尽到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