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转换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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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近20年的市场风雨,我国货代业在市场全面开放的政策导引下,已经并正在发生嬗变。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冲击,对于货代企业来讲,发展物流是一种必然。特别是当简单的中间人难以继续做下去的时候,通过第三方物流提高增值服务能力,由此增强核心能力,发挥市场价值,已经成为我国货代企业实现二次创业的最佳途径。如何借鉴国外货代公司向第三方物流转轨的成功经验,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开展更为广泛的业务,是亟需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但是货运代理人向第三方物流转型后法律地位有所改变,目前在我国,尚找不到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地位,这是规范和完善物流市场的“瓶颈”。 本文将通过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货运代理人的传统业务模式和无船承运人模式的描述,比较货运代理人和第三方物流的不同。以及通过对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转换的必然性等问题的一一论述,试图对此转型过程中遇到的复杂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作浅显的剖析。 本文主要是对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目前的法律地位做了探讨,并且较为详细的比较了货运代理人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责任制度方面的差别,主要是在责任内容、责任限制、责任期间、归责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分析,通过这两个主要方面的论述来对货运代理人转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 笔者建议给予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一个总责任人的身份,可以使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整个物流的供应链的服务中,能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明确的责任限制。可以为货运代理人转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扫清障碍。 希望对从事货运代理业的有关人员有所帮助,能起到一个抛砖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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