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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是票据法律制度中一个极富特色的组成部分。可以说,票据法的立法政策及立法技术在空白票据制度中都有所反映。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态度,相关理论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对其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本论文拟通过空白票据的基本理论分析,在比较西方各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空白票据制度的立法建议。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空白票据概述”。该部分主要探讨了空白票据的一般理论。首先,在区分空白票据与空白票据用纸、不完全票据、票据行为的代理及空头票据的基础上,界定了空白票据的内涵。其次,关于空白票据的要件,虽然“三要件说”与“五要件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四要件说”更符合学理与立法意图,也有助于在实践更好的对空白票据进行认定;最后,通过对空白票据产生的历史语境考察,笔者认为,历史中的空白票据与现实中的存在有所不同,它以交易便利性为驱动、以信用的高度发达为支撑、以商业习惯法为规范渊源、以意思自治为存在实质,并最终完成了空白票据从无到有,从商业习惯到商业法的质的飞跃。由此,空白票据虽然与票据法的严格形式主义原则相悖,但空白票据在商务实践中巨大的生命力,最终为各国票据立法所承认。 第二部分是“空白票据的补充权”。论文通过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存在基础—空白补充权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空白补充权产生的基础应该采“授权说”,对空白补充权的认定标准应该采“客观说”,而对于空白补充的授予方式则比较灵活,只要是空白票据的授受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对空白补充权的行使规则与期限也应以授受双方的约定为主,同时确定推定规则来完成对空白补充权的规制。 第三部分是“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关于空白票据的效力可分为在补记完全之前与之后两种情形。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补记完全之前,空白票据具有特殊效力,票据一经签发,即确立了出票人与其他票据关系人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空白票据可以进行流通转让,但不得被质押及提示付款。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补记完全之后,又因补记的内容是否符合授权约定而有所不同,对补记符合事先达成约定的票据,其补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