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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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风险的频繁发生,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与人类社会的稳步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应对突发事件风险法律机制与核心举措之一的应急处置法律制度,目前有关于其在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领域的法律规定,但存在一系列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因此,本论文从以下四部分展开论述,以行政法为视角,通过法律规制的创新实现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体系的完善。第一部分为一般理论。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为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兼具“大、急、公”三个基本特性。因此,需要一种特殊而强有力的行政性权力——应急处置权来应对,但在行使该权力时因其具有扩张性,所以必须遵循五大行使原则。同时,应急处置制度在法制、体制、机制方面自身所固有的矛盾也为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必要性。第二部分为立法与体制现状。就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我国宪法和法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有相关规定,而专门规制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规范多见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在海洋应急体制方面,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呈现出“行业管理、综散结合”的复合型执法体制现状。第三部分为以现状研究为基础,总结出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原因。因主观存在价值取向偏差、法律的规制作用自身也存在客观局限性等原因,目前存在应急信息公开法律规定不完备、应急处置特殊程序规范不充分、行政应急处置主体职责分工不合理、应急处置法律监督力度不够以及问责机制不健全五个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建议。第一,从更新应急信息公开价值理念、拓宽应急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范围、合理公开政府应急信息内容三个方面来完备应急信息公开法律规定。第二,在立法上明确应急处置特殊程序规范,并注重应急程序规范的民主性。第三,在合理分工行政应急处置主体职责时应先明确各自具体职责,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各主体间的横向联动。第四,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向来加强应急处置的法律监督力度。第五,构建异体、多元、协同的问责主体结构,明确问责客体和范围,以健全应急处置制度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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