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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于2009年出台,该办法要求国有股东按照规定比例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该办法一方面拓宽了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但是另一方面存在着对转持主体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使得其在实践执法中面临法令不明的尴尬,尤其是在有限合伙企业和返程投资企业的适用问题上,该办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引发实践中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首先从明确《转持办法》的国有股东认定标准入手,鉴于办法本身缺乏标准,本文从以往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提炼出两种标准,比较了这两种标准的异同,再参考法理上的应然标准,最后从《转持办法》本身的立法目的、立法主体、执法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情况四个角度考量,得出《转持办法》认定国有股东的现实标准。在明确了《转持办法》认定国有股东的标准后,本文提出了有限合伙企业与返程投资企业在适用《转持办法》时的疑惑,鉴于这两个问题在复杂程度上的区别,本文将大部分笔墨用于讨论有限合伙企业的适用困境与解决方法。本文首先从规范解释的角度出发得出现有标准之下有限合伙无法适用的结论,再从法律演变进程与现实需求的角度论证了对其适用的必要性。将有限合伙纳入规范范围,但是现有的规范无法照搬适用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在控制权归属上的差异导致了这种无法适用,这种控制权归属差异则进一步推出有限合伙控制权归属的悖论。这种控制权归属产生的悖论源于《公司法》对于控制权的理解,通过对不同形态下企业在治理结构方面差异的对比以及对控制权理解的修正,本文首先确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归属问题,比照公司制企业,本文再一次试图套用其认定国有股东身份的标准。但是由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本身强制性程度的不同以及有限责任的约束,这种照搬被证明是不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本文引入了新的标准——分配比例标准,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股东身份认定。分配比例标准在尊重“资本多数决”的基础上强化了控制权与利润分配的关联,在国有股转持政策的背景下,分配比例标准打通了股东、股份、股价与利润之间的逻辑动脉,是一种更适合国有股转持政策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