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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政治制度,它的兴衰存废对于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法治的视角进入,以法治的语言和逻辑,对中国信访制度问题作出深入探讨。信访制度的建立和存续,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它作为民愿表达,政治参与和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手段,古已有之。贤人政治、“清官情结”等文化心理因素更支撑了其长期存在。进入现代社会后,公民权利意识开始觉醒,立法的先天不足和司法权威的低迷等弊病凸现,非专职性的人大代表虚位,行政权力扩张,更促使信访制度作为中国传统政治的象征和“人治”的代表,在法治的新语境下蓬勃发展。这一现象也造成了许多严峻的实际问题。最大的担忧来自于信访制度可能存在的对法治权威的消解作用。该制度的个人意志性、低效性、弱程序性也颇受诟病,以至于“信访制度存废之争”一时甚嚣尘上。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厘清信访制度在法治环境下的定位,认识到法治是信访制度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而恰恰是司法权威的低迷成就了信访的发达。虽然信访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部门利益的扩张,但不应以此夸大信访与法治的对立,并一味的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赋予司法权威的当然垄断地位,而应通过探究信访发达的根源找出司法权威低迷的真正原因,利用两者的互容性,促进法治目标的实现。我国现行信访制度表明,其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提供民意表达渠道、促进立法、改善执法和司法以及制度创新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也存在总体框架不合理、处理方式不规范、缺乏程序性、信访工作者素质有待提高等诸多问题。进而,笔者认为信访制度的存废并不是法治社会所应关注的首要问题,首要问题在于宪政的实现;具体到信访制度的出路,我国可以汲取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经验,立足国情,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和人大信访监督专员的设置来实现信访制度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