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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行政诉讼法制定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之所以行政诉讼法存在这一制度,是由于公民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博弈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公民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都在不断地变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限也应随之发展变化。基于此,本文从公民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着手,以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外部界限及内部排除的区域。 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文章的基本结构如下: 引言部分介绍了研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明确了本文是从公民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角度来探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章概要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与现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1. 保护的权益范围狭窄;2. 规定方式不恰当;3. 只有合法性审查而无合理性审查。 第二章介绍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理论,包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和性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审查范围的比较等,并对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研究现状做了简要介绍,提出应从公民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角度来探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章论述了公民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公民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表现在:1. 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2. 公民权需要行政权;3. 公民权对行政权的排斥性;4. 公民权与行政权的统一性。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表现在:1. 司法权应该制约行政权;2. 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要有一定的限制。 第四章以公民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为视角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公民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出发,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扩大保护的权益范围,以概括式规定为主,以合理性兼合法性审查原则替代合法性审查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要以行政行为可诉性为原则。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出发,虽然不能将所有的行政争议都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应该明确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只是例外,而且必须说明理由。另外,重点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