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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作为我们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为各行各业提供了发展动力,电力行业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影响着我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依据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电力行业由于其特殊的自然垄断属性实行垄断经营。但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电力行业的垄断地位已经发生了动摇,发电环节与售电环节不再认为存在自然垄断属性,应引入市场竞争、打破垄断,输配电环节因其保持自然垄断属性而继续实施垄断经营。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也是依据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指导的。目前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电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持续增多,严重损害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制止我国电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需要我们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电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问题。首先,在立法方面,《反垄断法》缺乏对电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明确适用,直接责任人刑事法律责任的缺失,《电力法》内容缺失;其次,在监管方面,监管机构不独立,监管机构职权不明确;再次,在执法方面,执法机构之间权责不明,缺乏配合;最后,在电力体制改革中,主辅分离不彻底、输配电企业继续进行电力销售。导致在实践中,我国电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效果不明显。根据以上总结的问题,笔者在文章中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首先,在立法方面,要在《反垄断》中明确规定适用于包含电力在内的自然垄断行业,并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监管方面,恢复“政监分立”的监管模式,将国家能源局的监管职能进行拆分,组建能源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电力监督机构,制定《国家能源法》赋予能源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监管职权;再次,执法方面,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电与售电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能源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输配电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两者之间需加强交流,互相配合;最后,在电力改革方面,彻底进行主辅分离以及电网企业逐渐退出售电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