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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新名词不断涌现,“小三”,“婚外恋”等层出不穷。这有一部分原因是与西方先进思想的流入有关,社会进步的同时带来的不仅是先进的科技和文化随之而来的也有许多负面能量。婚外“第三者”现象的愈演愈烈这是这一过程的产物,人们对于这一现象的观念看法也在不断改变。有原先的排斥、愤怒转而变成了先进的冷漠、默认,更有甚者甚至认为这是一项得以炫耀的资本。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道德的谴责已无济于事,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律挺身而出,给道德以正确的指引,给人们的行为以正确的导向。对此,本文通过三章的简短论述,试图将这一问题理出个头绪。第一章以两则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借鉴了众多民法学者以及社会学家们的观点后对本文“第三者”的定义及讨论范围进行定义。“第三者”侵权以合法婚姻的存在为前提,“第三者”主观上必须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客观上实施了与过错方配偶建立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导致了一定损害后果的发生。在明确了“第三者”的定义后结合“第三者”现象的泛滥使得婚姻家庭的和睦得不到保障的现状下明确对“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除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这两种情况受《刑法》规制,除此之外应该适用民事法律加以规范。再纵观世界各国对于“第三者”问题的立法,虽然各国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立法模式,但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对受害方配偶进行立法保护,使“第三者”得以民事处罚。这是整个世界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弱者权益大背景下的必然,也是我国值得借鉴的。本文第二章先从婚姻关系的性质入手,表述了婚姻的身份性这一观点。在明确了对于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的婚姻法依据和法理依据后确定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配偶权的确立有助于受害方配偶权利的保护,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第三者”作为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对其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进而作为了就构成了侵权。“第三者”可作为单独的侵权主体,实施侵犯受害方配偶配偶权及财产权;其也可作为离婚案件的共同被告,与过错方配偶共同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分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民事赔偿三方面。本文第三章在结合上文所述的情况下提出提出适合我国现有国情的“第三者”的规制方案以及司法建议、法律救济的途径。对于“第三者”问题应在《婚姻法》中加以规定,配偶权的确立对于受害方配偶维权之路添了一把力。而与此同时,离婚不再是受害方配偶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配偶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而存在。受害方配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第三者”应与过错方配偶承担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受害方配偶起诉的证据方面宜采取放宽政策,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适用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本人通过此文,致力于对“第三者”问题进行一个全面且详细的论述,希望对于我国在“第三者”民事责任制度构建这个问题上有所帮助。加紧对“第三者”问题的制度构建,为建设和谐社会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