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结构,是以分配诉权与审判权为内容,由民事诉讼程序的角色安排所体现的原告、被告(包括其代理律师)、法院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总称。①民事诉讼构造中当事人与法院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围绕纠纷的解决所形成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当事人与法院的诉讼目的都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内容。如果一国的民事诉讼构造的设置不完善、诉权与审判权配置不平衡、当事人与法院关系不合理抑或诉讼目的不明确,那么该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必然难以适应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和复杂社会冲突的实际需要。因而,就我国司法状况的而言,完善民事诉讼构造应当是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的走向深入的重中之重。现行民事诉讼构造构建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初,成形于九十年代初,但是主导和影响其的观念和思想,却有相当程度是源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本位主义与前苏联的职权主义观念。现行民事诉讼构造的职权主义样态与中国现实的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机制的要求,显得极不协调。我国民事审判改革一直致力于将我国民事诉讼构造职权主义样态向当事人主义样态过渡。为此,笔者试图另辟蹊径,改变以往学界研究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宏观视角,深入探讨民事二审诉讼构造的微观层面。首先,笔者重新界定民事诉讼构造的内涵,分析民事诉讼构造构成要素,包括目的要素、内容要素与主体要素。其次,笔者展开论述了民事诉讼构造样态理论,包括三角样态、二元样态、职权主义样态、当事人主义样态以及协调主义样态,得出了现行民事二审诉讼构造属于三角样态并且呈现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样态转变的趋势。然后,笔者对现行民事二审诉讼构造样态进行优点缺点分析,发掘出民事诉讼构造样态的内容要素失衡的缺陷。针对该缺陷,笔者试图从三个方面完善现行民事二审诉讼构造寻找理论依据,包括民事诉讼目的论、程序主体性原则以及诉讼公正与效率原则。最后笔者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即通过建立协同主义样态的民事二审诉讼构造,增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以及贯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三个方面完善现行民事二审诉讼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