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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破产管理人制度经过近六年的司法实践,彰显出了我国与国际破产法律制度接轨的趋势,在破产立法上取得了重大进步。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关键的角色,在接管破产企业之后,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管理人能否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关系到了债务人、债权人、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秩序。因此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破产程序有效进行的关键。我国破产监督形成了以人民法院为主导、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为双翼的二元监督模式,破产立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主体、监督体系以及监督内容。但纵观古今各国破产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仍显不够合理,立法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监督制度中还存在着人民法院权力独大、监督主体单一化、管理人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完备、管理人市场准入机制缺位等问题,如何从监督主体、监督机制、监督内容等各方面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原理阐释。首先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涵义及其起源,并将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进行比较;其次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其中包括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若干学说;最后,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实施监督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现状考察。本部分分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内容两部分。介绍了我国以法院为中心,以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为双翼的二元监督模式,并阐述了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利、责任制度四方面的监督内容。第三部分,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缺失分析。本部分分别就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选任制度、准入制度、责任制度、临时管理人缺位以及市场化缺位六个方面分析探讨了我国目前破产法对管理人监督制度立法的缺陷与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国外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比较借鉴。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国外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特色分析,包含了对破产管理人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介绍,其次结合我国破产立法现状,提炼出国外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所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启迪。第五部分,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完善对策。本部分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不足,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构建多元化监督主体、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健全责任制度、推进管理人职业化建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