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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权如何配置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是我国目前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中亟待探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迄今所进行的刑事侦查改革,大都集中于公安机关内部机构的侦查职能和业务能力的调整,并没有触及公安机关侦查权配置的实质性变革。几经改革后,不但侦查的体制性问题一个没少,侦查权力的制度性缺陷却依旧如故。故而笔者认为,应在整个侦查体制、刑事诉讼体制以及我国整个司法体制的大环境内,对公安机关侦查权主体、侦查权限的划分及控制等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共约三万字。第一部分对公安机关侦查权优化配置的内涵、价值取向等基础理论进行了介绍。文章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就是通过参照系统与环境关系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构成要素进行安排、改变和调整,使得侦查权运行达到最佳效果。这其中系统要素涉及到侦查权主体、行为内容及其控制、调整等多个方面。侦查权运行“达到最佳效果”或说“最优”,是置于刑事诉讼这个大环境中来考量的。从其涵盖的内容看,包括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归属、设定侦查权范围与规范权力行使,以及对侦查权的控制三个方面,本文对我国现行侦查权配置体系现状的描述、存在缺陷的分析以及进行优化配置的构想,都是从这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的。侦查权配置的价值取向包括了两个层面:一是追求有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这是从侦查权价值出发的侦查权配置的内在价值取向;二是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这是从侦查权配置的外部“场域”——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运行的角度来定位公安机关侦查权优化配置的价值取向。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取向奠定了侦查权优化配置的总基调。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权配置的现状进行探讨、对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总体来看,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的配置具有侦查主体泛化、侦查权强大且广泛、侦查权的监督控制以自行监督为主、检察机关监督为辅、人民法院事后控制为补充等几方面的特点。这种配置格局的缺陷表现为:主体方面存在侦查权主体泛化影响有效办案、侦查权主体的设置随意化、部分主体“两权共享”易发权力腐败等缺陷;侦查权本体设置方面存在权限划分不清、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恣意化、侦查权限存在程序真空等缺陷;侦查权控制机制方面存在侦查主体自律性监督无力、检察机关监督软弱、法院约束不足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现有公安机关侦查权配置中的缺陷提出具体的改革构想。公安机关侦查主体方面:首先针对“行业公安”的问题,提出在保留的基础上对其体制进行规范化、科学化调整的改革思路,实行公安部的垂直统一领导,对改制后的专业警察队伍从设置程序、设立范围以及职务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其次对公安机关内部侦查权主体进行重新划分,以解决“全警皆侦”而引发的行政权与侦查权混用、滥用的问题。重新划分时应考虑权力行使环境、适用对象、强制力程度等方面的因素,按照“职能对口”、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来划分行政权与侦查权。最后,逐步收回派出所的侦查权,派出所可适度承担辖区内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的侦察任务。公安机关侦查权本体的优化配置重点解决的是侦查权限的合理划分问题:首先笔者认为,可以从完善立法和技术操作两个方面来解决公安机关侦查权在立案管辖方面与行政案件衔接不畅的问题。在法律层面增加对“行政移送”的规定,并通过配套法律程序和相关监督程序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操作层面上可尝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等创新机制。其次,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权使用恣意化的问题,笔者在借鉴、吸收学者对于此问题的探讨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原则性建议。并提出解决强制侦查权适用恣意化这一问题要倚赖于权利制衡和司法独立等法治原则的真正落实。最后,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权适用程序规范的空白,提出从适用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规定,使技术侦查措施从由“隐形”转为公开。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控制机制优化配置方面:笔者首先对当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具有影响力的“司法审查制度”和“检警一体化”这两种改革方案实现中的障碍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侦查权控制机制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强化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的构建思路。具体的改革为:建立备案制度;增设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监督;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的审查批准制度;完善对侦查违法行为的纠正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