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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标志着“审判中心理论”将成为引导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而这项改革本身将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规范化发展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审判中心主义”是西方法治成熟国家奉行审判至上诉讼模式的重要理论支柱,它要求刑事诉讼的活动围绕审判进行,审前的侦查、起诉等程序应当作为审判程序的前置准备程序。相比较于另一种诉讼结构模式即“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而言,审判中心理论更契合司法活动所具有的核心内涵,反映了诉讼的应然品行;从诉讼文明的发展历程而言审判中心理论是诉讼制度发展历程中形成的重要成果,也是促使诉审一体化诉讼结构向诉审分离的三角架构模式方向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托,对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更顺应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势。但审判中心主义理论最初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反封建专制诉讼模式的历史背景中生成的法学思想体系,其所适应的是西方特有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所构建的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前提下的司法独立体系。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所构建的司法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前苏联体制的影响,总体上属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架构。基于当前两大法系在司法体制改革上所秉持的互相借鉴、互为融合的发展潮流,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样也在吸收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制度构建的成功经验,审判中心主义理论所倡导的“审判至上”诉讼模式成为我国当前改革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可资参照的重要经验之一。但考虑到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是由国家宪法体制所框定,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审判至上”诉讼结构存在重大差异,故从制度借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出发,我们不能直接移植“审判至上”的制度模式。吸收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对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模式进行改革,就成为当前该项改革的重要路径选择。我国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诉讼乃至审判都往往以侦查为中心,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严重依赖侦查阶段所形成的案卷笔录,侦查阶段的非对抗模式使控诉效率得到充分保障,但控诉职能权重偏大的结果造成辩护职能呈现偏弱状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判职能对诉讼的主导作用。实践中所出现的侦查权滥用情况往往造成渎职侵权现象的发生,希望构建新型侦检关系,以强化对强势侦查职能进行必要监督、控制和引导的改革呼声在司法实务界和诉讼法学界日臻强烈。针对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推行相关诉讼制度改革”方案的提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系统化改革的步骤,正切合时宜。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我们通过此项制度的改革,可以使我国现行的诉讼结构体现更为合理的职能关系,包括审前阶段职能和审判阶段职能关系,尤其是审前阶段侦检关系的良性梳理。但是,我国现行诉讼结构仍然属于偏重侦查及控诉职能的诉讼模式,我们强调审判职能在整个诉讼架构中的功能作用,在理论上虽然不存在根本性障碍,但却需要我们正确解读诉讼的各项诉讼职能在流程结构中进行合理分配的机理,并籍此构建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职能关系。因此,本文从诉讼职能的合理分配视角,阐述审判中心理念对构建新型侦检关系的重要意义。本文综合运用理论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同时结合刑事政策分析,从刑事诉讼职能分配的基本原理出发,论述审判中心理念对构建我国新型侦检关系的制度影响,分五章进行具体阐述:第一章为审判中心理念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审判中心理论的要义进行解析,从刑事诉讼的定义出发,概括性的阐述了审判中心理念、审判中心主义、诉讼阶段论及侦查中心主义,然后对审判中心理论的内核——庭审实质化的主要内容,直接言词原则的精魂、庭审的核心架构、最大化的司法公正的边际效应的理论作进一步论述;为了进一步的区别审判中心的特殊性,又对审判中心理论所呈现的程序表征做进一步的描述,而这些表征又是当前的诉讼阶段论所欠缺的。第二章为审判中心理念定位我国侦检关系的论证价值评析,本章的目的在于论证以审判中心理论定位侦检关系的意义,第一节从审判中心主义、诉讼结构理论和正当程序三种理论层面支持了这一理念,在本章的第二节从审判中心与侦检关系两者之间的逻辑性、审判和侦检职能及审判中心与程序法治理念关联方面进一步支撑这一定位的必要性和价值。第三章论述我国侦检关系发展现状。该章深入分析我国侦检关系的法律渊源和实践状况,并列出我国侦检关系发展的一系列问题。笔者引用在我国刑事司法界有重大影响的念斌案,对我国现行流程模式下的侦检关系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实例分析,指出造成这一困境的症结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流程模式的功能缺陷和审前侦检工作人员的适讼意识的薄弱,并通过比较论证了审判中心理论定位侦检关系的必要性。第四章通过对我国侦检模式与域外模式的比较,找出我国与域外模式之间的差异性进而反思和审视我国侦检关系的问题和原因所在。通过比较,我国侦检关系不适应新的庭审要求,不具有审前程序的诉讼性、对审判中心理念的推行造成了了阻断现象。从而进一步强调了侦检关系置于审判中心视域下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第五章是对审判中心理论下的我国侦检关系的改革路径的甄选以及相关具体的制度建构。基于流程模式中职能制约的被动关系所导致的审判职能对侦检职能制约效能的滞后的现状,笔者以为,我国传统的流程模式的改革势在必然。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模式下,构建什么样的侦检关系,才能既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内核,又符合我国实际国情需要,这需要对我国现行诉讼职能关系作进一步梳理。通过侦检分阶段制约模式以及对侦检一体化模式、侦检分离模式等多种模式的论证,指出当前我国推行检察引导侦查模式的侦检职能关系模式,既能对审判中心理念形成积极呼应,又能使审判职能效应在审前阶段通过构建合理侦检关系,使侦查和检察两项职能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对侦查职能形成合理制约。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第二节对审判中心理念视域下我国侦检关系新型模式的塑立及具体制度安排提出相应的设计方案,在这一节从指导性理论以及审判中心理念下检察引导侦查具体制度构建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