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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的相继实施,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创新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涌现且难以消解亦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要求,建构或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制度设计成为凸显诉求。检视制度构造和实践现状,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制度表现为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双轨并存的基本格局和司法救济倚重、行政调解弱化、诉讼“爆炸”凸显等现实困境。面向高效率和克服司法救济不足之诉求,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所具有的优势性与知识产权纠纷的独特性之间高度契合等特性,使得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进入研究视野。为此,本文以知识系统建构的科学进路为要求,以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概念厘清为起点,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构造和实践检视为路径,以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借鉴为参照,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纠纷调解制度为目标,展开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具体而言,本文首先通过文献分析和实证考察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表现形式、主要特征、解决方式等进行了阐释,并进一步释明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内涵、特性和正当性等基础问题,从而为后文研究展开奠定了基础。其次,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缘起和发展进行了考察,梳理了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从产生到发展的相关立法规定以及现阶段的实施状况。并在此基础上,面向实践诉求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构造及运行进行了检视,指出立法不完善、定位偏差、调解主体单一、调解范围过窄、调解程序不健全、调解协议效力缺失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同时进行了成因剖析。再次,基于时空同构性和发挥我国后发优势的要求,对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实践进行了考察并抽绎了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回归实践诉求和基于一定程度的前瞻性考量,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应坚持的自愿、合法、服务、保密和双赢等原则以及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立法体系、明确调解的定位、丰富调解的主体、扩大调解的范围、优化调解的程序、强化调解协议效力等具体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