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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为刑事近代学派所主张,以人身危险性理论为基本根据,以个别预防为目标,以个别公正为根本价值的一种理念。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于克服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弊端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两者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现代意义上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已经不是早期绝对的刑罚个别化,而更多的表现为两种理论的折衷,对于现代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系统的研究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于我国当前刑法理论的发展、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以及司法实践活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论文的结构呈现出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理论上,主要通过关系式的研究思维,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涵义入手,梳理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进化史,论证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存在的价值,揭示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根据人身危险性,厘清了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关系。实践中,通过对前述理论的丰富和深化,结合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执法现状,试图为刑罚个别化原则在量刑和行刑中更好的贯彻提供一定的建议和思路。故而,本文的研究表现为从基本概念到原则命题,从理论架构到具体实践运用的结构模式。本文除了绪论、研究结论以及参考文献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概述。主要阐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含义及其历史演变。应当说,我国目前学界关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概念界定因立足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个人情况、报应和预防等不同的立场,对其概念的理解也是“剪不断,理还乱”。究其原因在于,未能从发展的角度、全面的把握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特质。作为一种刑罚理念,刑罚个别化原则萌芽于近代学派产生以前,正式形成于刑事近代学派时期,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理性刑罚理论的一部分。但无论其形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刑罚个别化都是立足于社会本位的立场,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为目标,侧重于对行为人的考察,并主张根据行为人具体的个人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此外,刑罚个别化原则与量刑个别化、刑罚具体化、刑罚个人化相关术语予以区分,具有自身独立存在的意义。第二章:刑罚个别化原则的价值。主要从刑罚个别正义、刑罚特殊预防以及刑罚效益三个角度对刑罚个别化原则自身的意义予以挖掘。由于人与人之间意志自由程度、犯罪原因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仅仅依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法实现对犯罪人的个别正义,必须依赖于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充分考察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同时,基于刑罚功利主义的立场,无论刑罚个别化理论主张者所倡导的客观上剥夺犯罪人犯罪的条件,还是主观上给予其心理威慑,特别是其主张根据刑罚措施的多样性,以适应不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一定程度上都与刑罚特殊预防功能不谋而合。关于刑罚个别正义与刑罚特殊预防之间的关系,应当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刑罚特殊预防应当以刑罚个别正义为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刑罚个别正义以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为目的,二者之间不可能脱离另一方而独立存在和发挥作用。当然,刑罚个别化原则主张在刑罚裁量阶段适用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并倡导在刑罚执行中根据其人身危险性的变化及时调整刑罚执行措施,体现了刑罚的节俭思想和刑罚措施适用的适度观念。故而,实现刑罚的效益也是其应有之义。第三章: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根据人身危险性。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研究,必然离不开对人身危险性这一术语的探讨。直面人身危险性的概念界定以及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功能才能为刑罚个别化原则地位的界定提供科学化的路径。然而如果不立足于学科之间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去理解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也极有可能走进方法论的误区。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界定应当与犯罪学有所区分,其人身危险性含义只能限定为再犯可能性。并且,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相关术语存在联系和区别,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至于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认为人身危险性不在定罪中具有功能,只能将其限定于量刑中,其对于刑罚的最大意义在于促成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形成。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裁量的方式具体表现为:当人身危险性较大,难以改造时,应当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与较长时间的改造;相反,如果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或者不存在人身危险性时,则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与较短时间的改造,甚至可以对其不执行刑罚或免于刑罚处罚。此外,人身危险性对于死刑的执行方式、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也具有重要影响。第四章: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关于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关系,理论界存在替代论、排斥论、包容论、分段主次论、并行论等几种学说。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误区,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地位始终暧昧不清。本文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报应主义的理论基础,并根据哲学上对立统一理论、并合主义的刑罚目的以及正义自由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和融合等,提出交叉论的观点,即认为二者之间应当各自汲取其精华,摒弃其糟粕,形成辩证统一的关系。至于刑罚个别化原则在我国的地位,认为既不能将刑罚个别化原则仅仅限制为一项量刑原则,也不能将其提升至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刑罚个别化应当作为一项刑罚原则,适用于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个阶段。第五章:刑罚个别化原则在量刑中的展开。主要讨论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刑罚裁量中的实现问题。刑罚个别化原则在量刑中的贯彻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促进刑罚的个别公正,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然而,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刑罚裁量个别化的现状,发现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诸多问题:实体上,我国现行的立法、司法实践违背了刑罚个别化理论的精神。如现行的量刑原则就刑罚个别化内容的缺失,量刑规范化改革暴露出与刑罚个别化理念相背离的弊病等。程序上,主要表现为人格调查报告制度在我国的缺位,如量刑调查报告的实施主体混乱,适用范围较窄,内容不具有科学性,以及受到传统证据理论的威胁。对此,实体上:在我国量刑原则中明确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内容,寻求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之间的生态平衡,在量刑规范化前提下,充分适当的考虑刑罚个别化,正确处理责任刑和预防刑,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程序上,完善我国现行的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具体通过统一量刑调查报告的实施主体,扩大其适用范围至所有人,采用多样化的量刑调查方法,将调查报告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之一路径予以实现。第六章:刑罚个别化原则在行刑过程中的实践。主要讨论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如何在在刑罚执行中予以贯彻落实的问题。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刑罚执行中的贯彻落实对于满足刑罚的惩戒要求、促进罪犯的矫正以及行刑科学化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然而,我国刑罚执行个别化过程中依然存在罪犯分类个别化、罪犯处遇个别化以及以减刑、假释为主要内容的变更刑罚执行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在明确罪犯分类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之上,完善罪犯分类的具体措施。至于罪犯处遇个别化,应当主要从横向、纵向两个维度予以展开:横向维度,主要围绕监管、劳动、教育三个要素就个别化在行刑中的问题予以阐述。纵向维度,应当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累进制”处遇制度。关于刑罚执行变更措施,应当重点开展以累进处遇制为基础的假释制度改革,严格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并构建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配套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