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件电子诉讼研究——以韩国专利法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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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诉讼是时下司法领域研究的热门话题,如何将知识产权审判电子化成为各国学者研究的焦点。从上世纪90年代起,美、德、英、韩等国先后在司法程序中引入电子诉讼,开始了诉讼电子化的实践。2010年,韩国率先在专利法院适用电子诉讼,在近7年的时间里构建起较为全面的电子诉讼体系。电子诉讼适用后,韩国专利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审判效率提升,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效果显著。韩国与我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专利法规定和专利法院的设置上有一定的相似性。韩国在专利案件电子诉讼领域的经验,为我国专利司法程序引入电子诉讼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本文以专利案件电子诉讼适用为中心,考察我国专利电子诉讼的实施环境,分析专利诉讼程序的特点是否适合电子诉讼。从效率目标出发,认为专利诉讼应当引入电子诉讼,并应对现有诉讼规则进行适度改造。由于不同专利权的权利构架和司法过程不同,对不同的专利权,应当采用不同的适用规则。  第一部分阐述专利案件电子诉讼的基本理论。专利案件电子诉讼是在原有专利案件审判程序基础上,引入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新型诉讼体系,可以分为全程式、阶段式、并列式和辅助式四种模式。专利诉讼具有证据种类固定、证据专业性强等特性,以及管辖集中、专家证人出庭频率高等特点,这表明专利诉讼电子化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域外国家的实践经验也提供了佐证。  第二部分分析专利案件电子诉讼的程序价值。一方面,专利电子诉讼借助科技手段可以打破空间地域的限制,增加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渠道,促进司法公开。另一方面,电子诉讼可以以较低的运行成本实现较高的诉讼效率,从而促进专利案件审判实现实体正义。但是专利案件电子诉讼在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影响言辞原则、稳定性不足、认可度不够等困难。而在现有的专利案件民事司法环境下,这些实然价值的困境并不妨碍专利案件电子化诉讼的实用性。  第三部分总结韩国专利法院在专利案件电子诉讼方面的经验。介绍了韩国专利法院的历史沿革、专利诉讼电子化审判的立法背景和电子化审判的基本运作流程。韩国专利案件诉讼电子化的实践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便利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对我国而言,相关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可移植性。  第四部分进行专利案件电子诉讼的中国设计。比照电子诉讼程序设计的四种模式,以及专利案件中确权案件和侵权案件特点,对专利案件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案件进行分类讨论。提出我国专利确权类案件适合从立案到结案全程性电子化的诉讼模式,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实用新型案件适合阶段性模式,而外观设计适合全程性模式。  第五部分认为我国在探索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过程中,可以先将电子诉讼运用到专利确权案件,而后扩展至包括专利确权和侵权在内的全部专利案件中。在实践过程中需要考虑专利案件具体特征,衡量电子手段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在他国实践的基础上,作出适合我国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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