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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曾经这样讲过:20世纪是信息的时代,21世纪是基因的时代。西方各国在20世纪经过信息化革命后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进入21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成熟,个人基因信息的重要性得到了体现。目前,我国关于对个人基因信息的保护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但是西方信息化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逐步在基因信息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其有时会对作为基因信息资源大国的我国进行基因信息资源剽窃,历数近十几年以来发生的国外科研机构或者政府对我国公民基因信息窃取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立法对我国公民个人基因信息进行保护已经刻不容缓。鉴于此点,笔者在本论文首先从个人基因信息自决权的概念起源进行研究,确定其基本内涵。所谓的个人基因信息自决权具体是指自然人个体自由地决定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及其在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基因信息的权利主张。就其性质而言,笔者从不同角度的四个法理层面予以分析,最后得出个人基因信息自决权是一项人格权,其处处体现个体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自由,从而摒弃了其他三种观点学说。其次,笔者从我国个人基因信息自决权在就业领域、保险领域、科研领域及其犯罪领域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结合目前我国在立法领域的空白,我国公民的个人基因信息自决权保护刻不容缓。接着,笔者从国内外关于个人基因信息自决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层面出发,运用归纳分析的方法总结出我国关于个人基因信息自决权的保护不足,并且从国外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启示,为构建与完善我国关于公民个人基因信息自决权制度提供有效借鉴。最后,笔者对于我国公民个人基因信息自决权的保护提出了若干立法设想,主要从立法必要性、保护原则与立法内容三个大的方面入手,在立法内容方面着重阐述了立法理念与模式的选择与具体相关制度的设计,并突出了公民关于个人基因信息的知情同意权。本文通过对个人基因信息自决权的研究,为我国公民的基因信息资源保护提供有利的屏障,使个体人格得以在基因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得到自由、充分发展,同时也为我国的人格权制度内容的健全与完善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