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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发案率呈大幅上升趋势,究竟是我国对其实施“严打”的力度不足,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司法认定上存在问题,尤其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行为定性上存在问题?我国颁布了大量的与本罪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对打击该类犯罪的决心从未动摇,并积极采取行动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6条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并未对何为“存款”“公众”“非法”“变相”等核心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这就可能导致法官群体对该罪的行为进行定性时出现偏差。因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进行实证研究,观察法官群体是如何认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的诸如“存款”“公众”“非法”“变相吸收”等关键问题,这对发现立法与司法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以38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示范性案例为样本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认定的实证研究,总结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上的客观规律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收录的我国1995年——201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案件、全年各类刑事案件的刑事判决书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其同比增长率、所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数量比重、所占全年各类刑事案件刑事判决书数量比重进行观察比较,发现从2012年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数量、同比增长率都呈大幅上升趋势,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刑事判决书数量、全年各类刑事案件刑事判决书数量中所占比重亦较大的现象,从而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范围扩大化的问题。第二部分“样本选择与分析框架”,本文选择以38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示范性案例为研究对象,提取15种对该研究有意义的信息,并根据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的信息建立基本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实践中认定的具体分析”,主要是对38个示范性案例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分析。其中,罪与非罪的实证分析是通过对民间借贷型、委托理财型、商品交易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实证分析是通过对本罪与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界限进行。通过对实践中认定的具体分析,归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上的客观规律,发现立法与司法间的关系。第四部分“实践中认定存在的问题”,通过第三部分对本罪的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认定本罪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存款”的解释不当;二是对“变相存款”行为的认定过宽;三是对“公众”界定不合理;四是对“非法占有目的”标准不统一。第五部分“对认定的建议”,主要是针对第四部分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一是限缩解释“存款”;二是准确认定“变相吸收”行为;三是合理界定“公众”范围;四是统一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第六部分“结论”,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本罪存在扩大适用、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从而认为,本罪的扩大适用是造成本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总量上升的原因之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现行法律及金融监管制度下,民间金融等非正规融资渠道存在融资难及可能遭致的法律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