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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经超乎了人们的想象,这也给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网络课堂作为近年新兴并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教育模式,也必然会产生一系列作品使用的著作权保护与限制问题。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限制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平衡作用,它扮演着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角色。伴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到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制度立刻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权利的限制这一节对著作权限制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文重点研究的是著作权限制制度中的合理使用问题。合理使用是指法律规定下对作品进行某些使用,既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并且将业界称为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三步检验法”规定在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成为法院相关案件判决时必须依据的标准。然而判断合理使用中的“合理性”是比较困难的,虽然有法条上的明确规定,但作具体判断时仍需要考虑许多因素。根据现行法律,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不仅要看它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具体情形,还要看它是否符合“三步检验标准”。即便如此,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也对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的相关意见中明确提出,判断使用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将美国版权法的“四要素”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分别是:第一应该判断使用作品的目的和特性,即此种使用是否为商业性使用,或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个要素则是根据使用的不同类型的作品考量被使用作品的性质,性质的不同会导致其合理使用的程度不同;第三个要素是指作品所使用部分的质与量与整个版权作品质与量的关系;第四个要素是指使用者使用作品获得的实质收益对作者使用作品产生了市场潜在的价值影响。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课堂合理使用的规定并未直接涉及,这也是本文选题和研究的出发点。网络课堂使用他人作品常常涉及到复制权、演绎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课堂的一些侵权案件,法院已突破了法律的具体规定,使用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判定四要素来判断著作权相关侵权案件。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是当今知识经济大环境下发展的迫切需求。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并且是在网络课堂这一环境下展开的。由网络课堂使用作品行为的特征入手,指出网络课堂中使用作品存在的合理使用问题,法律中现行的合理使用具体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网络课堂这一环境,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课堂使用作品涉及到的合理使用判定已突破了法律的列举式规定,并借鉴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判定标准,因此在新一轮的修法中完善和加强著作权限制制度规定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网络课堂这一环境下的合理使用问题,本文用“四要素”逐一分析了其使用作品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将对司法实践中解决该类纠纷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和法律依据。本文一共分为导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分为三章,层层深入分析,指出本文研究主题的必要性。并期待在此领域有更多更深入的研究,为司法实践中网络课堂合理使用判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