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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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制度是一项交织于财产法与身份法之间的特殊债务制度。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债务制度最为重要的一部分,问题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且涉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伴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们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的巨大变化,夫妻财产关系必然要迎纳新的因素、新的内容,由此也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债务的规定作必要的修改与协调。我国《婚姻法》经过2001年修正及其司法解释的先后出台,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处理逐步认识和重视,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总结了不少有效的经验,司法机关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审判工作意见、决定,但迄今尚未设立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全面的夫妻债务制度。法出多门,难免产生纵向矛盾和横向冲突。为此,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按严格的立法程序予以总结、确认、提升,统一理顺、消弥冲突,增补、充实到婚姻法典中,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夫妻债务法律制度。立法不仅是要解决昨天、今天发生的问题,而且更要解决明天的问题。基于法的稳定性、导向性价值的必然要求,科学完善的立法必须带有一定的前瞻性或超前性。《婚姻法》应该用辩证的、发展的观点来对待现实情况,既面对当前的客观情况和问题,也考虑过去和未来的客观实际,把社会现象看成是运动发展的河流,尤其要预测和把握普遍性、必然性的发展趋势。唯有如此,在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设计上才能真正展示法的生命力和稳定性。夫妻债务制度在夫妻利益与社会交易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其说是立法现实性的反映,不如说是立法前瞻性的要求,而实质则是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同步构建。本文结合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范的制度进行反思,在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围绕着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理性思考,着重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保护夫妻财产利益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发展方面的理论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相关建议。论文由前言及随后的四个部分构成。论文第一部分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现状进行述评。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内容入手,对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范围、清偿责任和审判实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反思。结合《婚姻法》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现行夫妻债务制度进行内容梳理,结合相关法理对夫妻债务的范围进行区分和界定,并对夫妻债务清偿责任予以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所存在的许多弊端,分析了现实生活中损害夫妻一方利益和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的一些情形。从理论、现状和审判实践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反思。在理论方面,主要反思了将夫妻债务问题主要规定于离婚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从夫妻债务与夫妻财产制彼此的关系入手,对二者规范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夫妻财产是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共同体,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论证了夫妻债务制度的内容受制于夫妻财产制类型。还提出了现行夫妻债务制度中存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在对现状进行反思中,主要从范围、清偿责任以及个人债务清偿责任的现状进行了反思,分析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和《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的不妥之处: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规定仍过于宽泛,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单一,既不利于在实践中准确地把握和适用,也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审判实践方面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疏漏,“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债务的认定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缺乏债务有效处分应满足的有效条件进行了探讨。论文第二部分是对各主要国家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德国、瑞士和法国是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规范最完善、最发达的三个国家。以《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为例,对于立法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由夫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观各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关于对夫妻的债权人给予保护的具体规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这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都很有借鉴意义。论文第三部分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首先,从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夫妻利益与交易安全进行价值比较。从夫妻利益与第三人利益的立法价值衡量入手,对夫妻正义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价值评价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价值选择进行分析,论证在夫妻债务制度立法时,应当以维护第三人交易安全为主,并兼顾夫妻利益正义。夫妻债务制度涉及保障夫妻财产利益与维护社会交易利益,婚姻立法对这两种利益的确认和维护应当是协调统一的。其次,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1、夫妻共同债务优于个人债务清偿原则。2、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再次,从法经济学的效益分析入手,分析夫妻从事经济活动要涉及夫妻财产利益,所负债务为何种性质、由何方财产偿还、婚姻解体时如何处理等关系到第三人交易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论文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从立法层面和制度运行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具体建议,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由于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制止,并直接导致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加剧。要克服这些弊端,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作必要的修改与协调。第1节提出了实体处理对策。具体包括:1、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2、明确夫妻订立、变更、废止夫妻财产契约的对外效力。3、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以保护交易安全的建议。为了更好地确立家事代理权制度,切实在审判实践中区分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权代理处分的范围,保障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交易发展,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婚姻家庭法应明确规定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仅限于日常事务。第二,分配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第三,对夫妻一方单独巨额负债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4、完善夫妻债务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的建议。5、建立财产补偿制度。6、建立分居债务制度。第2节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程序处理对策。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清偿及分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重视从司法程序上依法操作。目前在实践中采取的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的做法。鉴于在离婚诉讼中一并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存在前述诸多弊端,因此提出单独审理的观点。总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设计上,应当坚持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协调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既充分肯定婚姻家庭的微观性、私益性,贯彻婚姻自由和家庭成员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自治”,确认和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利益,又强调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公益性,奉行“齐家治国安天下”的古训,维护婚姻家庭所负载的社会公共利益。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将夫妻共同债务从夫妻债务制度中单列出来进行专门研究,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和清偿责任进行重点分析,从理论基础、实体处理对策和程序处理对策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作必要的修改与协调,从立法层面和制度运行层面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具体建议。在谈到实体处理对策时,建议我国婚姻法十分有必要将解释一中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并予以完善,包括权利的范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债务责任的承担、权利行使的限制、对夫妻及第三人的效力等内容,以便切实在审判实践中区分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权代理处分的范围,保障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交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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