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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保护理念不断深入和市场竞争态势升级,企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断重视绿色竞争、追求绿色创新,绿色环保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考量因素。反垄断法作为市场规制之法,理应对环境因素予以考虑。随之而来,环保因素正以绿色豁免制度的形式融入反垄断法中,彰显反垄断法的绿色关怀。《反垄断法》第15条正是标志了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在我国已然存在,但其明显处于初期阶段,存在诸多不足且未得到有效适用。基于协调环境政策和竞争政策的需要,加快完善我国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由此,亟待对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进行体系化研究。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特殊类别。其具有直接环保性、多元融合性、正向激励性、灵活协调性等特征。该制度源于垄断双面效应、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理论基础,旨在实现社会本位、兼顾公平与效率、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等价值取向。在我国,为了实现环境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协调、顺应绿色发展与绿色创新、实现环境保护,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同样具有实施的必要性。而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虽对环境保护予以明确规定,但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明显存在诸多实施困境。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对环境因素考量来看,存在绿色发展理念在反垄断执法中融入度较低、环境保护要素在反垄断豁免中适用稍有欠缺的问题。从分析方法来看,存在分析方法单一、直接推定环境协议不合理等不足。从适用标准角度来看,主要存在协议目的判断过于主观、效率抗辩要件缺失、缺乏比例原则、受益主体不范围不明确等问题。从适用程序来看,存在绿色豁免模式不科学、起点不明确、举证责任难度大等问题。同时,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主题,环境保护已成为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考虑因素。其中,欧盟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发展相对较为成熟,能够为我国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的完善改进提供经验参考。欧盟反垄断绿色豁免制度主要源于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环境整合原则在竞争法上的落实。其主要有两种分析方法:一是用附属限制理论定性分析,二是用效率抗辩规则定量分析。而欧盟委员会主要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效率抗辩规则标准进行豁免分析。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绿色豁免现有的实施困境和欧盟相关经验,应对我国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进行如下完善:一是确立反垄断法绿色竞争的基本原则、明确竞争政策中环境因素的主体地位、提高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的完备性来完善竞争政策中对环境因素的引入。二是厘清公共利益范围与分析方法、增加个案均衡性原则、引入附属限制理论,拓宽反垄断绿色豁免分析方法。三是应从规范协议目的判断、降低竞争效果限制标准、明确增设效率考量要件、明确相关概念界定、引入比例原则等五个方面,完善绿色豁免适用标准。四是通过补充事先审查制度,规范豁免审查程序、增设附加义务型豁免、完善保障程序等多种方式,完善绿色豁免适用程序。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不仅需要对其基本理论、制度完善、实施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与逐步完善,还需要企业提高主动的援用意识、国家创造良好的适用环境。各方面共同努力,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